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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银行拟出资不超过50亿设立全资资管子公司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8-04-20 08:57:33 华夏银行 银行动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8-04-20 08:57:33

    核心提示华夏银行表示,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是顺应监管政策导向、增强资产管理业务竞争力、实现有效风险隔离的重要举措。

      继招商银行公开披露筹建资管子公司后,华夏银行也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不超过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对此,华夏银行表示,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是顺应监管政策导向、增强资产管理业务竞争力、实现有效风险隔离的重要举措。

      对此,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资产规模比较大的银行来说,都愿意去尝试设立资管子公司,很多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地探索和研究。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能把这个事情做好,资管公司考验的是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的能力。

      拟出资不超过50亿

      4月19日,华夏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全资发起设立两家子公司,分别是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份招商银行公告称,拟出资人民币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华夏银行成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继招商银行之后第二家公开披露拟成立资管子公司的银行。

      公告显示,华夏银行拟出资不超过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拟定为不超过50亿元,华夏银行持股比例100%。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并在监管批准的前提下,可引进战略投资者。董事会会议还决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与资管子公司筹建、申请和设立、登记等各项事宜,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在上述方案框架内具体实施和相应调整;授权行长及其授权人士签署与资管子公司设立等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和申报文件。

      华夏银行年报显示,2017年全年华夏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理财业务占比34.14%,金额为69.81亿元;相比于2016年的58.40亿,同比增加19.54%。

      华夏银行表示,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可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主体地位,完善和优化组织架构,提高本公司综合化经营能力。

      尚需取得监管层批准

      同时,华夏银行指出,上述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批准。

      去年11月,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到,“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资管新规指出,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王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设立资管子公司一方面是利用自身在资产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来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即将出台的资管新规政策,适应监管新的要求。这种模式不耗用资本,如果经营管理得当,既能为客户创造价值,也能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

    责任编辑: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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