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女士在“借贷宝”平台实名注册,并向平台上的好友李女士提供借款,但李女士到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龚女士多次催要均未果,后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偿还其本金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龚女士诉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依法自由借款。被告李女士与其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7年6月5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同日,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约定内容,先后确认出借给被告两笔借款共计4000元,每笔借款均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时限等内容。同时,原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公司将此笔款项划付至被告的支付账户。
原告认为,被告借款到期未足额偿还本息,经催促仍未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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