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
ICO是个江湖,各路神仙都有,在群里@飒姐 询问者,有;直接私信白皮书者,有;拉出自己很牛的投资人者,有;动辄就是“我已经财富自由”者,有,光怪陆离,好不快活。
在大家做ICO项目介绍的时候,总绕不过四个字“代币发行”,不要说什么token,咱们国家法律早有法网编制,今天跟大家聊聊。
代币发行,这4个字,可不能随便用。
早在2000年劳动节,我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就正式实施了,直到2014年7月国务院将其“迭代”,现在我们看到的条例已经是新版了。
制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
请注意,我们国家对“维护人民币信誉”很重视,某些商家提出“无现金”社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求,但从整体来看,影响了纸币和硬币的使用范围,没有考虑到老年人、偏远农村及厌恶互联网的亚群体的利益,商业行为越界,不利于我国法币的流通,甚至会影响局部金融秩序。
有些朋友拿出条例第三条,“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人和个人不得拒收”,对此作限缩解释,这是对成文法解释学的不了解导致的,我们成文法是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编织在一起的,如上描述,实际上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交易和资本流通都不得拒收人民币,防止人民币被架空。
好了,说回咱们“代币发行”。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请注意,这就要求ICO项目发行者,在白皮书里不要随意使用发行代币、发售代币等词汇,容易引起歧义,引发法律风险。
您可能会说,我们发行代币又没有在整个市场上流通,商场还有预付卡呢,凭啥我不能发?!
预付卡也有金融性质,有归口央行管理,咱不赘述。
单说“市场上流通”怎么理解,按照我们从业十几年的经验,市场上流通可能会被解释为在整个市场流通或在局部市场流通,这也是王永利先生提及“商圈币”的苦衷,我想他也是出于爱护行业角度,怕引起监管机构对ICO的反感。
一旦造成涉众案件或威胁一方金融安全,这个市场肯定会被广义解释,那么,多数ICO的运用场景会受到影响。
另外,针对货币的法律保护,我们国家刑法还有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请注意,这里的“货币”可不是单指我们的人民币,在其他国家被认可的法币也在保护范围之内,请脑补比特币。
So,“代币发行”需谨慎,咱们不是央妈没必要扛这么大的发行货币责任。
最后,我们提醒ICO诸位淘金者,域外设立基金公司等策略并不能直接化解本国法律的风险。
在中国法域里创业,要懂中国规矩。
“代币发行”这样的字眼,请从贵司宣传网站和白皮书中删除,不要招惹是非,现在还是“潜龙勿用”的尾期。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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