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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开互联网金融的神秘面纱

    核心提示: 中国电子银行网携手近50家商业银行,共同发起以“e时代的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的征文活动。活动收到了网友的踊跃投稿,中国电子银行网编辑部择优发布如下。

    在结束了为期半个月京沪两地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地调研,写这篇文章的主旨是简要地给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其特点,毕竟对于这样一个新兴业态创新已经层次不穷,贡献和问题并存。不能客观地很好认识就很难在其发展的关键环节加以引导。

    一 互联网金融的庐山真面

    谢平在其课题《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给出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即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金融本意“资金融通”借助互联网之力有了新的诠释。

    自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逐步从大学、科研机构走向寻常百姓家,所有基于互联网的应用都具有了接入的随时随地、全天候、跨区域等特性,使得新兴服务充分体现出了不同于传统服务的低成本、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互联网金融从服务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如图1。

    图1 互联网金融三种模式

    对于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是一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它是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便捷和广度对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都属于这类范畴,在这一模式下传统的金融服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从时间和空间上外延银行服务。

    Web2.0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汇集了海量的数据,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的服务使得数据挖掘更为方便和智能,形成了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扁平化信息序列。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从狭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只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这一模式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2010年成立的阿里小贷截至 2012 年 9 月份,已累计为 13 万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规模已超 260 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0.72%,低于我国银行业 0.95%的水平。其特点之一是不良率控制的很好,另外是效率很高,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贷模式。2012年12月苏宁也联合成立了自己的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而京东更于同年11月成立了上线京东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向京东的合作供应商提供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支付的不断变革,从电子支票E-check、银行卡到最终的电子货币,从传统形式的有线网络到无处不在的无线网络(移动支付),完成个人最终端的支付活动。前两者电子支票E-check和银行卡更多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导,而电子货币更多依赖互联网公司的创新和开拓,使得第三方支付成为可能。有数据显示,国内获得央行第三支付牌照的197家企业在 2012年交易规模已高达 3.8 万亿元,同比增长 76%。同时,市场上第三支付公司的行业格局依据市场特性更为差异化,包括基本定位于个人支付类的第三支付公司,像支付宝、财付通以及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则是着重细分行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还有包括像银联商务、拉卡拉等专注于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各个环节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基于安全和便捷这两个特性,第三方支付简化了支付流程,集发卡、转接、收单三项功能于一身。

    二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者的乐土

    互联网使得传统的金融服务变得更为民主,淡化了金融的专业化,使得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创新成为了新金融行业格局的制胜法宝。P2P信贷(Peer-to-peer Lending)是其中最大的亮丽。传统银行由于服务低收入客户和小微企业的收益与成本不匹配,同时业务应变较慢,无法高效应对这一风险分散化、多样化的业务特性。金融排斥现象为P2P借贷模式提供了市场空间和生存空间。

    P2P信贷的概念

    P2P信贷一种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借贷模式。它通过P2P信贷公司(通常不需要银行准入证)搭建网络平台,借款人(borrower)和出借人(lender)可在平台进行注册,需要钱的人发布信息(简称发标),有闲钱的人参与竞标,一旦双方在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达成一致,交易即告达成。其中,P2P信贷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起源于众包概念(Crowdsourcing)。P2P信贷公司更多扮演众包模式中的中介机构,该信贷模式就其特点而言可以概括为:

    第一,   在线进行;

    第二,   借贷门槛低;

    第三,   P2P信贷公司只起中介作用,借贷双方自主;

    第四,   出借人(lender)单笔投资小,风险分散。

    世界第一家P2P信贷公司Zopa 2005年成立于英国伦敦。美国的第一家P2P信贷公司Prosper 2006年成立于加州三藩市,随后还有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韩国popfunding、西班牙的Comunitae、冰岛的Uppspretta、巴西的Fairplace等等。从公布的数据来看,截止2012年10月美国最大的P2P信贷公司是Lending Club,其次是Prosper。Lending Club完成了8.3万次交易,涉及金额为近10亿美金。Prosper完成超过6.4万次交易,涉及金额4.2亿美金,并且每年的增长超出100%的增长,利息的浮动空间大致为5.6%-35.8%,违约率为1.5%-10%。我国P2P信贷公司的诞生和发展几乎与世界同步,2007年8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P2P信贷公司——拍拍贷。伴随着P2P信贷产生和发展的不确定性,国内目前对其监管和统计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我们很难确切地了解P2P信贷公司的总体数量、信贷规模等基本情况。结合《金证券》报道和安信证券马柯的测算,截止2012年12月底P2P信贷公司总共超过300家,行业交易总量高达200多亿,其中排名靠前的15家P2P类网站交易额占到整个行业的45%左右,接近70亿交易额。其地域分布以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和北京为P2P信贷业务发展比较繁荣的区域。

    P2P信贷的分类和经营模式

    国外的P2P信贷公司依据趋利性,分为盈利性(for- profit ) P2P信贷公司和非盈利性(non-profit) P2P信贷公司两类。国内的P2P信贷公司不能按照这一方式分类,由于国内P2P信贷概念的模糊和异化,纯中介性质的P2P信贷公司逐渐减少。按照平台的贷款模式将国内P2P信贷企业分为线上和非典型P2P信贷两种模式,如图2。

    图2 国内P2P信贷模式分类

    在线上模式之下又可分为纯中介模式和线下认证模式,前者以“上海人人贷公司”为代表,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公司平台进行注册,需要钱的人发布信息(简称发标),有闲钱的人参与竞标,一旦双方在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达成一致,交易即告达成,如图3(a)。其中P2P信贷公司在线负责对借款方资信状况进行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后者线下认证模式以“合力贷”为代表,当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超过3万以上需要到合力贷公司面审(该项业务只针对北京地区),线下认证的前提是目前我国征信制度的不完善,平台本身需要通过面审来鉴别借款人认证资料的真伪,杜绝了一定的欺诈可能。非典型型P2P信贷模式是我国P2P信贷的特有方式,主要依赖线下行为以宜信为代表,通常采用债权转移的方式,如图3(b)。非典型型P2P信贷模式区别于线上模式,大多以线下行为为主,但是行业内部认为该模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P2P信贷。

    图3 P2P信贷经营模式

    三 互联网金融是补充还是冲击

    大量的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由于“金融排斥”问题游离在传统金融机构的门外;反观银行利率低,买房和炒股都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一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人同样在寻找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以一种“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实现了金融末端的普惠,是党“十二五”规划、党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借贷作用的有益补充。但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做大做强,金融行业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很难想象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还是冲击。早在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之时,马云就曾表示,“如果银行不改变,那我们改变银行”。因此传统的金融机构在战略层面讨论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时,关注同业的竞争也要瞥见来自业界以外的竞争。

    关注互联网金融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这一新生业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风险。在图1互联网金融大的分类中,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行业准入和牌照已经成为了新兴的金融机构,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这一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一直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从欧美经验上讲,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治理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相应的法律规则制度对这一新兴事物有着明确的约束。例如Zopa,其注册必须获得英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反欺诈协会信息委员会等机构的准入。同时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组建联合会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完善整个行业的自律。在美国,证券交易协会SEC要求该类公司按照证券业务进行注册,其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将互联网借贷纳入其民间借贷的范畴。

    面对我国动辄上百亿的交易规模,风险的发生都将对整个金融行业及社会产生影响,见表2。其行业现状大致可以归纳为:

    表2 违规事件统计

    1)  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受“哈哈贷”倒闭及行业风险逐渐显现的影响,银监会于2011年 8 月曾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 [2011]254 号),根据该文件内容,P2P信贷业务本身并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之内,发文目的在于督促商业银行设置与P2P信贷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防止P2P信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和蔓延。同时,缺少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规章,也对P2P信贷业务的界定、监管、风险预防和犯罪追究造成了困难,留下了滋生风险的空间,增大了风险处置的难度,引起的问题已在过往的一些案例中有所显现。调研中,被走访的各家公司均提出希望能建立起更具有影响力、约束力的行业自律环境,渴望能有监管部门对行业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然而到目前为止,不但监管处于缺位状态,行业自律也极为松散,仅有少量机构加入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颁布的《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2)  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违约成本低

    在英美等P2P借贷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注册借款人账号或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需要注册其社保账号,将关联银行账号、学历、以往不良支付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违规成本也因之较高。相比而言,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为不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各公司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由于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对行业的长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此外,信用信息缺乏交流还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客户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过程中时效性较差,时滞较长,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

    3)  技术存在潜在风险,平台安全面临考验

    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虽然大大提升了业务的便利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即使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正规金融网络化平台,也还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风险。P2P借贷平台的设计和搭建主要依据 web2.0 技术,与传统金融网络化平台在技术理念上基本一致,因此,传统网络金融面临的潜在安全缺陷P2P借贷平台也都难以回避。不仅如此,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实力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差距还很大,其对网络技术安全问题的解决能力也较差,而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审核、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托其网络平台,更增大其技术风险和平台脆弱性。

    四 互联网金融之路任重而道远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其发展时间虽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该业务的运行特点、面临的风险、发展趋势,特别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短时期内尚难以定论,还需时日加以观察分析。为保护金融创新,同时避免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建议对这一行业采取密切关注、科学引导、分流疏导、加强公众教育、适时出台法律法规的管理策略。

    1)密切关注,防止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蔓延

    首先,建议采取“内紧外松”的策略,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警醒:一是工商、税务等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工业信息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可从信息技术、信贷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联合科研院所等机构对新型金融业务加强研究,并探索建立网络和风险的“防火墙”,避免相关风险蔓延;三是公安机关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之名诈骗公众钱财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科学引导,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提高行业透明度

    在密切关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循序渗透或阐明国家的相关政策,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引导:一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推动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内部形成自律规范,明确业务性质、准入门槛、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二是为降低投资人遭到欺诈的风险,便于外部监管部门或投资人判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切实发挥行业自律效果,可推动行业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行业披露;三是推动建立行业内投诉处理机制,由会员授权协会受理及协调处理投资人或借款人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

    3) 分流疏导,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面对互联网公司的强势逆袭,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坐以待毙。为了保住自己在金融领域的传统地位,这些传统机构也在积极谋求变革。与以前仅把网上银行作为销售渠道不同,银行也开始更加注重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包括客户体验、交互性能等。与此同时,银行开始把互联网技术与银行核心业务进行更为深度的整合。

    4) 强化责任金融理念和认识,加大金融知识普及

    提倡普惠金融、责任金融的行业理念,深入实践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消费者能力的提高三大战略。建议政府部门及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 适时出台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提到“金融体系应该扩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监管更加技术化,但谁也不应该拒绝金融和它新的形态。”法规出台的“适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者对新生事物的认识过程和创新的包容水平。

    因此对于监管决策者一方面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章,明确小额信贷中介服务性质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探索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及税收、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以完善国家征信系统,防止过度负债的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作者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所)

    (责任编辑:夏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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