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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圈兴起分叉币新玩法 圈内人士:多数IFO风险超过ICO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8-02-28 09:24:33 币圈 IFO 金融科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8-02-28 09:24:33

    核心提示虽然ICO被取缔,但是币圈依然热闹。

    币圈兴起分叉币新玩法 圈内人士:多数IFO风险超过ICO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代币发行)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的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虽然ICO被取缔,但是币圈依然热闹。2017年8月1日,BCH(Bitcoin Cash,比特币现金)的诞生标志着币圈的第一次分叉币产生,IFO(Initial Fork Offerings,首次分叉发行)随之兴起,越来越多新的虚拟货币通过IFO的方式产生。

      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律师认为,该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法律上尚未被明确定义,且不具备统一的技术标准,故其在实务中该种经营或融资活动可能存在着诈骗风险、技术安全风险以及非法融资风险。

      基于IFO产生的分叉币层出不穷

      2017年,ICO依托着“数字货币”“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概念大热了一把。但是仅仅通过几人团队发布一个“白皮书”,甚至有些连白皮书都没有就可以启动融资活动,这样的运行方式为投资者埋下了极大的风险,外界也因此对于ICO的合法性一直有争议。去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对于ICO给出了明确定性,同时叫停了各类代币融资活动。七部门在公告中表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ICO被禁之后,币圈又兴起了新的玩法——IFO。所谓IFO是指基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而进行的分叉货币发行,在这些主流币的原有区块链基础上,按照不同规则分裂出另一条链,产生新的数字货币。持有主流币种的人在IFO过程中能够获得分叉后的新币,IFO成为一种新的虚拟币融资手段。

      2017年8月1日,BCH的诞生标志着币圈的第一次分叉币产生。比特币区块设立的大小只有1M,而区块越小,容量越小,比特币的交易就会越慢。为了解决比特币区块拥堵的问题,BCH区块链成功在区块478559与主链分离,由此产生新的加密货币默认区块大小是8M,还可以实现区块容量的动态调整。同时,原来持有比特币的人可按1:1的比例免费获得BCH。

      自诞生以来,对于BCH是比特币的新分支还是另外一种“山寨币”,业内论调不一。不过,在BCH的价格经历了几番涨跌之后,开始逐步稳定发展。截至2月26日晚上20时30分,火币网数据显示,BCH的价格达到8058.8CNY(人民币),BTC(比特币)的价格为67558.69CNY。

      继BCH分叉成功后,越来越多新的虚拟货币通过IFO的方式产生了,如BTG(比特币黄金)、BCD(比特币钻石)、SBTC(超级比特币)等等。陈云峰认为,据有关技术层面的说明,部分分叉币是对于原有技术的升级或改进,如果是这个层面意义上的分叉,很难说其没有价值,并且在监管层面反复提示虚拟货币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价值应由投资人自己做出判断。

      共享财经创始人史青伟则表示,IFO是过去两个月币圈产生的一个新玩法,大多数IFO产生的项目没有投资价值。一些IFO发行方认为自己不是通过ICO的方式募资,是对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的分叉,这些主流币种的用户数量很多。用户在得到分叉币后,一般会要求加入交易,然后IFO的发行方就会因之前预挖的分叉币数量获得巨大的利润。他进一步表示,大多数IFO产生的分叉币没有投资价值,甚至比ICO的投资风险更高。

      “预挖”分叉币或存在欺诈风险

      那么,IFO究竟是如何赚钱的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矿工通过技术手段在比特币区块开发分叉币,然后将开发的分叉币按比例相应分配给比特币持有人,并且在交易流通中获得价值,部分也会通过数字资产交易所进行交易流通。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分叉币在正式发布前都会“预挖”,预挖得来的分叉币相当于是免费获取的,由此分叉的创始者将能轻松赚取利润。市场上,有人认为以“预挖”为名的IFO,实际上是一种更为赤裸的代币发行圈钱游戏。

      2017年11月15日,国内知名度较高的super bitcoin团队宣布,将于12月17日在比特币区块链的第498888高度实施分叉,开始对BTC进行零知识证明、支持图灵完备的智能合约等技术试验,并将其区块扩大至8MB,其还将于在2018年3月初上线智能合约增加BTC可扩展性、2018年5月底上线零知识证明、2018年11月底移除动态检查点实现完全去中心化挖矿。若分叉成功,将产生新的分裂币——SBTC,比特币原来持有者将一比一赠送 ,其总量是2121万,其中21万为分叉预挖,归分叉团队基金会管理,主要用于激励早期开发者投资生态建设以及基金会运营。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由于监管政策的缺失,用户参与的门槛极低,IFO本身就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通过IFO诞生的众多新的虚拟货币几乎没有太大的价值,这里面可能存在忽悠与欺诈,投资者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史青伟分析认为:一方面,IFO会造成社区很大的分裂;另一方面,发行IFO的人基本上都是一些投资者,很少有真正踏踏实实做IFO项目的人,因为没有很强的执行力和价值观,IFO项目很难做出来。说白了,一些IFO项目就是缺钱,套现后就不做了,也没有特别大的风险,加剧市场收购、割韭菜就行。最典型的风险就是欺诈风险,另外就是市场操作的风险,部分投资者已经被套在了IFO项目里面。

      在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看来,首先,IFO这种融资活动在我国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存在被禁止的风险;其次是诈骗风险,随着IFO概念的兴起,很容易吸引不法分子利用“主流货币分叉”“区块链技术”等概念吸引投资人,但实际上并没有所谓的代币发行和技术研究;第三是技术风险,目前市面上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货币分叉的技术和标准各不相同,并没有同一的技术标准,技术水平也各不相同,技术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陈云峰认为,对于以IFO名义的融资行为,其发行的分叉币本身在没有实际应用场景的情况下,投资人获取分叉币,仅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交易过程中获得增值收益,该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法律上尚未被明确定义,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规范。

      苏宁金融研究院区块链实验室首席研究员洪蜀宁认为,IFO的风险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未经深思熟虑地更改协议可能存在严重的漏洞;二是匆匆忙忙发布的软件难免会有大量的BUG;三是每次IFO都会分流一部分矿工,对比特币的交易顺畅性造成波动;四是分叉币由于接受度不高,导致价格波动可能远超比特币,对投资者不利。

      洪蜀宁同时表示,真正意义上的IFO是不应该有预挖行为的,因为这违背了比特币开发、公平、自由的初衷。实际上IFO与ICO一样是一种变相的融资手段,需要预挖牟利的团队应该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而不是打着IFO的旗号。

      数字货币神话般造富 投资者遇到山寨币只剩被欺负

      伴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一路疯涨,资本市场出现了不少一夜暴富的神话,投资数字货币的热度一增再增。然而,数字货币的投资并不是简单的跟风,而是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和门槛,否则有可能一不小心陷入传销骗局之中。

      共享财经创始人史青伟向记者表示,数字货币真假的判断第一步要验证获得的是否为真的智能合约代币,是以区块链方式还是以中心化的方式发行;第二步看有无真实的技术团队、懂不懂区块链、有没有一些落地的项目以及社区的活跃情况。

      ●打数字货币旗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更倾向于这种新型的理财方式。其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投资热度只增不减。众多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这一心理,打着数字货币的旗号制造出各种各样的“山寨币”,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总体上来看,自比特币出现之初,价格就在一路飙升,亦因此掀起了数字货币的炒作热潮。目前市场上出现了种类繁多的数字货币,不乏有一些假的数字货币滥竽充数,趁机招摇撞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以“虚拟货币”“传销”为关键字搜索发现,自2016年以来打着数字货币旗号进行的诈骗案件有180余起。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人们对新兴的投资产品接受度越来越高。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价格较高,想炒数字货币的投资人开始寻找新的类比特币的产品,因此数字货币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此外,大部分的投资人对于数字货币的运作机制并不清楚,无法分辨“传销币”和数字货币之间的差别,这就为“传销币”的出现创造了可能。

      记者研读部分判决书后发现,山寨数字货币的名称花样繁多,如“克拉币”“雷恩斯”“暗黑币”“华强币”等。

      2017年,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江苏互金协会)更新的《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以下简称《识别指南》)中指出,根据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今日话题以及相关媒体掌握的资料,珍宝币、百川币、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V宝、维卡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

      ●交会费、拉人头

      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传销骗局的套路大同小异。一般来讲,“传销币”的操纵者首先会模仿比特币构建网站,并谎称自己开发的数字货币能与比特币挂钩,并在初期将所谓的数字货币价格炒得很高,以此来吸引用户。用户交钱注册成为会员后,主要有两种方式获得收益:一种是交纳会费,另外一种则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时机成熟后,行骗者集中抛售,价格一落千丈,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以维卡币为例,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维卡币事件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维卡币传销组织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注册后不能退会、退款。要成为维卡币组织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

      维卡币传销将盈利分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静态增值时间周期长,增值空间小;动态增值是通过推荐他人加入,即拉人头发展下线,以发展人头多少来获得不同比例的直推奖、代数奖、对碰奖等,所有奖励中的60%进入会员账号的现金账户,余下的40%系统强制要求再次购买代币(即“复投”)。现金账户的奖金可以申请提现,但每次提现需支付高额(30欧元/次)的手续费等诸多严格限制。该组织按照入会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诱骗、鼓励他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识别指南》中提到传销式数字货币的“交易行情”基本是由平台以及相关组织者控制。相比其他传销,数字货币传销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有实在的产品即数字货币,而且被包装的很高级;参加者可以获得拉人头奖励,奖品是数字货币本身;数字货币会随着参与骗局的人增加往往会升值,在数字货币升值周期,参与者可获得数字货币的数量也会增长,参与者包括最底层参与者也会获利,但是进入贬值周期,底层参与者往往损失巨大。

      在张叶霞看来,“传销币”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首先,投资人的主要收益并不是来自数字货币,而是来自于下家以及发展会员,赚的都是下家的钱,发展的会员越多,赚的钱也越多;其次,“传销币”平台一般会向投资人承诺高额的收益,并且承诺“只涨不跌”,标榜“零风险”等很容易误导投资人的词汇;第三,“传销币”一般都由平台自己发行,在自建平台进行交易,无法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的流通和交易;第四,“传销币”的透明度较差,币的总体数量未知,可以无限增发,产生币的速度、数量完全由平台进行操控。

      ●如何辨真假

      以经营数字货币的名义,利用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骗取钱财的行为频发。对此,工商总局在2017年12月发文提醒警惕以传销为手段的新型互联网欺诈行为,理性谨慎投资,防范利益受损。1月17日,全国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召开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工作部署会,该项联合整治行动将重点查处四类网络传销活动,其中,第一类就是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数字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

      事实上,投资数字货币是有门槛的,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否则就有可能陷入传销骗局,最终血本无归。辨别具有投资价值的数字货币和传销货币尤为关键,《识别指南》从发行方式、交易方式、实现方式、是否给出源代码链接、官网是否以“https”开头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数字货币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每个不同的终端节点负责维护同一个账本,而这个维护过程主要是算法对交易信息进行打包和加密,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值得一提的是,数字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来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另外,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是可受网站控制的。同时,传销货币重点宣传的是充值购买交易流程,并不提及其运作机制,甚至网站都没有源代码的链接地址。以“https”开头的这类网址可以很好地保护用户数据不被非法窃取,但传销货币的官网、交易网站等在内的相关网站都没有以“https”开头。

      对此,张叶霞建议,投资人在进行数字货币投资时,首先要明确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交易方式、价格波动等机制。史青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判断数字货币的真假,首先要验证获得的是不是真的智能合约代币,是以区块链还是以中心化的方式发行;第二步看有无真实的技术团队、懂不懂区块链、有没有一些落地的项目以及社区的活跃情况。他认为,真正做技术的项目和传销还是有区别的,一般传销是通过积极发展下线拉高价格。

      湖北文理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副院长张樊认为,以金融产品为卖点的互联网金融传销更具迷惑性,所以在区分传销和正常金融投资上尤其要注意,凡是有交入伙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行为特征就基本属于传销活动。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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