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欲保安全,必先守规章。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通过完善法律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将是今后工作的主要方向。今年两会,通过的民法总则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之一就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看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写入民法总则,既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也是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同时,公民民事权利也得到了有效发挥。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及信息泄漏的途径与危害,不再赘述。我们要讨论的是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如何在把握机遇的同时,通过法制建设补齐信息安全保护的短板。
目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仍面临法律监管、执行不完善等问题。如基于手机号、身份证复制、微信等个人信息的精准诈骗,以及广告推销等,仍较难监管。有媒体报道称,QQ安全团队今年开展“网络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以来,目前已关停2000多个涉色情传播、个人信息贩卖等的QQ群。同时,据“2016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发布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报告2017》显示,中国征信市场行业水平良莠不齐,一些无牌照、无约束甚至非法的机构和个人,正在倒买倒卖民众信息以牟取暴利,对正规征信机构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后果。另外,有关机构出于办理业务的需要,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同时未经本人许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 甚至未经许可,将个人有效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因有关机构缺乏法律的有效监管,导致内部监督匮乏不力,使个人信息保护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一是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惩处罚机制和有效的举报机制;二是加强法律外部监督和机构内部监督,完善个人信息登记保护;三是在法律许可和公民自身许可的条件下,尝试个人信息保存有效期探索,个人和机构中止关系时,定时清除冗余信息;四是法律表明确立公民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知情权等等。不难看出,以上建议都离不开有效的法制保障,因此健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犹显迫切。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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