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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稳定法(草案):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央行再贷款可提供流动性支持

    来源:财联社 2023-01-03 09:03:03 金融稳定法 政策速递
         来源:财联社     2023-01-03 09:03:03

    核心提示草案提出,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风险警示。

    财联社12月30日讯,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提出,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风险警示,根据需要约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审慎监管指标恶化、危及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区别情形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高风险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控制重大交易授信,责令转让资产、降低杠杆率;

    (四)发生影响金融机构持续经营的事件、情形的,责令对损失吸收工具实施减记或者转股;

    (五)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六)责令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限期补充资本;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股东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机构经验收达到相应整改要求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草案提出,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经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可以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借款的,借款方应当采取提供合格担保品等措施保障资金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PDF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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