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有效落实金融监管总局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金融资源、惠企政策精准高效直达民营经济主体,江苏金融监管局出台了《江苏金融业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以高质量金融服务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强调严禁对民营经济融资设置隐性壁垒和歧视性条款。要求机构全面梳理检视制度流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标准,提供公平公正金融服务,并强化逐级传导。
《措施》要求银行单列民营经济信贷计划。提出“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机构力争实现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占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机构力争实现民营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工作目标。
《措施》注重推动银行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敢贷愿贷方面,要求银行细化民营小微融资尽职免责情形和认定标准,注重履职实质认定,合理放宽不良容忍度。能贷会贷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明确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牵头部门,鼓励设立工作专班;支持有条件的机构设立科技金融特色机构、OPC专业服务机构(团队),优化评审体系;要求机构在内部考核中增加民营经济融资业务权重,明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
《措施》对金融机构分类施策精准服务作出具体指导。对民营小微企业,要求做深做实小微融资协调机制,推进首贷扩面,提高续贷、信用贷占比。对重点民营企业,提出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强调用好科技金融三项试点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性科技保险共保体作用。对民营制造业企业,鼓励建立行领导挂钩重点产业链、重点产业集群机制,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对民营外贸企业,要求实行重点名单制管理,建立金融服务专员跟踪机制,用好统保平台,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产业链承保。对个私经济主体,要求持续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融资对接专项行动。对困难民营企业,提出充分发挥金融债委会作用,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纾困支持。
《措施》提出强化评估督导抓好政策落地。要求各机构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工作方案,建立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情况自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评估,及时改进不足。监管部门将加强监测和督促,对工作不力的机构加强窗口指导和监管纠偏。
近年来,江苏金融监管局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供给,积极助力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努力为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金融保障。截至2026年3月末,全省民营企业余额8.29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913.6亿元。
附:江苏金融业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
一、严禁对民营经济融资设置隐性壁垒和歧视性条款。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梳理检视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贷款定价等制度流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标准,提供公平公正金融服务。要强化逐级传导,确保相关要求传达到各部门、各业务人员。
二、明确民营经济融资增长目标。各银行机构要在年度经营计划中单列民营经济信贷计划。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机构要力争实现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占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机构要力争实现民营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
三、建立健全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专班和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明确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牵头部门,鼓励设立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工作专班,加强统筹调度,做好要素保障。各银行机构在内部绩效考核方案中要单列民营企业信贷业务权重,明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加大拓展民营客户的正向激励。
四、提升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专业能力。各机构要加强专业团队建设,开展行业研究,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分层分类设立专业化、差异化评审体系,对新兴产业领域民营主体,突出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等要素评价,从“看报表、看抵押”静态评估转向“看产业、看未来”动态研判,做到能贷、会贷。
五、落实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尽职免责要求。各银行机构要细化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尽职免责情形和认定标准,将经济周期导致的销贷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正常波动纳入尽职免责考量范围,注重履职实质认定,对依法合规操作、已履行岗位职责、不存在道德风险的信贷人员,依规尽职免责,切实增强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敢贷、愿贷动能。
六、合理放宽民营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将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对容忍度范围内的机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各银行机构对业务条线、分支机构考核中,据此合理设置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支持银行机构向民营小微领域倾斜核销资源。
七、做深做实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聚焦有经营实绩的小微主体,持续做好摸排走访和融资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主体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快贷。持续推进民营小微主体首贷扩面,稳步提高小微企业续贷、信用贷占比。强化数据赋能,实现精准触达、精准画像,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八、加大重点民营企业金融支持。主动对接发改、科技、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用好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重点企业名单,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实现重点民营企业授信尽调对接率100%,有效融资需求满足率100%。加大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推进力度,主动调整优化本行授信标准、业务流程,加快计划落地见效。
九、创新科技型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持续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等政策落地落实。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特色机构、OPC专业服务机构(团队),为种子期、初创期、OPC企业等提供针对性、特色化、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推广积分贷、研发转化贷、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特色产品。
十、强化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立足自身优势,建立行领导挂钩重点产业链、重点产业集群机制,“一链一群一策”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用好用足设备更新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省制造业融资租赁等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努力提升制造业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占比。
十一、优化民营外贸企业金融服务。对重点民营外贸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一对一”金融服务专员跟踪机制,逐户了解企业具体诉求,“一户一策”提供精准支持。积极争取外贸专项信贷额度、专项转贷款额度等,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应享尽享。鼓励为外贸企业及其上下游提供“境内+境外”“融资+结算”“交易+担保”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十二、改进个私经济主体金融服务。持续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融资对接专项行动,采取场景化拓客、白名单触达、网格化走访等手段,推进“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全面对接、“成长型”重点对接、“个转企”深度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融入基层服务网格,探索配备“金融辅导员”等,普及金融知识,提供适配服务。
十三、做好困难民营企业纾困帮扶。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主业突出、技术实力强、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民营企业,充分发挥金融债委会作用,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会商纾困化解方案。对贷款到期后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经评审合格后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
十四、大力创新民营经济保险服务。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民营经济主体特点,积极创设适配保险产品,合理简化理赔手续,满足其风险保障需求。发挥政策性科技保险共保体作用,为民营企业科技研发活动提供保险保障。用好小微企业统保平台,推广跨境电商、海外仓等专属保险产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产业链承保。
十五、建立民营经济金融服务自评估机制。各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各大中型银行一级分行要每半年对本行服务民营经济的机制优化和服务改进情况等开展自评估,梳理成效进展,剖析存在不足,明确提升举措。自评估情况于半年后次月底前报送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对口机构监管处(科)。
十六、加强监管跟踪督导。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机构做好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情况自评估,并将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情况纳入机构年度监管评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等,对民营企业贷款新增占比偏低、业务大起大落、首贷户拓展不力、考核权重过低的机构,要加强窗口指导和监管纠偏。
请各金融监管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各机构要围绕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工作方案,细化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落实举措,并于2026年5月底前报送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对口机构监管处(科)。
责任编辑: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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