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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20-12-01 09:01:04 人民银行 政策速递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20-12-01 09:01:04

    核心提示人民银行起草《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便利市场主体,积极回应市场诉求,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提高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银行起草了《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人民银行决定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优化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相关服务。

    一、将公告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与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系统直连,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交互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二、删除公告第五条。

    本公告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2015年,人民银行推动取消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同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各项安排和各方权责。为提高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更好防范债券交易风险,公告要求一是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二是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

    近年来,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人民银行组织多轮机构调研,了解公告落实情况与政策效果。市场机构反馈,交易流通审批行政许可取消以来,债券上市效率明显提高。但实践中,仍存在以手工方式替代电子化传输的问题,且由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初始持有人名单和持有量信息,降低了债券交易流通的时效性。

    二、具体修订内容

    为积极回应市场诉求,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机制安排,提高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效率,人民银行对公告作如下修订:

    一是将公告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与同业拆借中心建立系统直连,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交互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进一步提高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传输效率。

    二是删除公告第五条,不再要求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切实便利市场主体。

    特此说明。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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