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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重庆高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1-26 09:20:37 重庆高院 金融商事 金融安全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1-26 09: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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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通报2018年以来重庆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现予以全文发布。

    重庆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庆立足“两点”定位,实现“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2018年以来重庆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59483件(新收56126件,旧存3357件),较2017年增长14.22%,审结56236件,结案率94.54%。2019年1-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34674件(新收31427件,旧存3247件),较2018年同期增长14.85%,审结24318件,结案率70.13%。(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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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法院分别是:渝中区法院23173件、江北区法院12371件、南岸区法院11642件、渝北区法院5257件、沙坪坝区法院4171件,分别占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的比例为:26.47%、14.13%、13.30%、6.00%、4.76%。(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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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为256.04亿元,较2017年下降12.92%。2019年1-6月,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为179.83亿元,较2018年同期增长33.75%。(见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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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额居于前三位的案件类型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案标的额349.56亿元,占总受案标的额80.20%;银行卡纠纷,受案标的额31.47亿元,占总受案标的额7.2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案标的额20.13亿元,占总受案标的额4.62%。(见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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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889件(新收836件,旧存53件),较2017年增长27.55%,审结831件,结案率93.48%。2019年1-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495件(新收437件,旧存58件),较2018年同期增长2.50%,审结390件,结案率78.79%。(见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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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市五个中级法院新收二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分别是:市一中法院474件、市二中法院130件、市三中法院54件、市四中法院60件、市五中法院502件,分别占全市法院新收二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的比例为:37.23%、10.21%、4.24%、4.71%、39.43%。(见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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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全市法院新收二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为14.93亿元,较2017年上升96.45%。2019年1-6月,全市法院新收二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为5.87亿元,较2018年同期下降22.70%。(见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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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新收二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额居于前三位的案件类型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案标的额17.37亿元,占总受案标的额83.5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案标的额1.18亿元,占总受案标的额5.67%;保险纠纷,受案标的额6957.08万元,占总受案标的额3.34%。(见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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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上诉率居于前三位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分别是:证券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上诉率分别为14.74%、11.04%、3.59%。(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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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商事案件主要特点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案件数量较多

    在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传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受案数量还是受案标的额均占比最高。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新收一、二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1657件,标的总额366.93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市新收一、二审金融商事案件的46.90%和80.35%。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数量居第二位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呈持续大幅度增长态势。2018年,全市法院共新收一、二审银行卡纠纷案件25891件,较2017年增长28.13%。2019年1-6月,全市法院共新收一、二审银行卡纠纷案件13807件,较2018年同期增长23.83%。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银行卡纠纷案件数量仍将保持增长态势。

    二、新类型金融商事案件增长明显

    独立保函、私募基金、网络借贷、保理合同等新类型金融商事案件逐渐增加,一些类型案件特别是P2P案件数量增长明显,社会影响较大。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了大量P2P案件,仅主城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就逾千件,涉案标的额近2亿元。金融领域的创新既带来了金融新产品、新业态,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潜在风险。

    三、证券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案件上诉率较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案件虽然受案数量居高不下,但上诉率相对较低。其中,银行卡纠纷案件上诉率不到1%。与之相反,证券纠纷、保险纠纷和票据纠纷三类案件受案数量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少,但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较多,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容易产生分歧,案件上诉率总体较高。

    四、金融商事案件受案区域分布不均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的数量均突破万件,受案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已占全市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六成以上。这也直接导致二审金融商事案件的受案区域分布不均,市一中法院和市五中法院新收二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占全市法院新收二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七成以上。金融商事案件受案区域主要集中分布于渝中、江北、南岸、渝北、沙坪坝等区域,与前述区域金融机构较为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密切相关。为更好地提供司法服务,渝中区法院、江北区法院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推行标准化办案模式,对及时高效化解金融商事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融商事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商事案件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

    1、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围绕未提供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长期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部分司法裁判规则进行了明确。金融机构如未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查公司相关决议的,担保合同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新类型担保的问题

    实践中,新类型担保在金融商事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该纪要同时对保兑仓、让与担保等部分新类型担保的裁判规则予以了明确。但相较于抵押、质押等传统担保方式,由于缺乏全面详实的法律规定,新类型担保在法律性质、设定方式、效力认定等方面仍容易引发争议。

    3、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问题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人民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既增加诉讼成本,又严重影响审判效率。

    4、诉讼能力不强的问题

    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诉讼能力不强,如不能准确提交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计算标准及具体金额,导致部分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将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分多案起诉,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诉讼周期过长;诉前准备不足,提交证据不完整,导致反复举证、重复举证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效率,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金融债权受损。 

    二、金融商事案件中反映出的金融风险问题

    1、信用卡违约现象突出的问题

    信用卡因透支消费便捷、购物优惠等优势被普遍使用,与此同时,信用卡纠纷亦呈明显上升趋势。信用卡的高违约反映出部分消费群体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的消费行为不够理性,部分发卡银行审批流程不够规范,分期付款业务易引发“连锁反应”,以及对催收行为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

    2、互联网金融变相高息的问题

    随着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深度融合,集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为一体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该类案件中消费借贷占比较大,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问题比较突出。

    3、电子数据第三方认证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金融机构借款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等由传统纸质文本转变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往往需依赖第三方认证。实践中,部分电子数据的第三方认证存在认证机构资质标准不明确、认证结论不全面、固定和保存第三方认证存在困难等问题。

    工作建议

    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针对金融商事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对金融机构的工作建议

    1、密切关注司法裁判动态,强化事前合规审查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依法审查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采取新类型担保时,依法审查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以“事前预防”避免各方当事人事后对担保合同效力产生争议。

    2、高度重视诉讼风险,全面提高诉讼能力

    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时对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及变更送达地址的方式等予以明确,以便快速实现有效送达。产生纠纷后,及时进行充分的诉讼准备,审慎确定诉讼策略,增强诉讼应对能力。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系统、网上调解平台、金融类案智审平台等智能化手段,实现金融纠纷网络化、批量化处理,切实提高金融纠纷化解效率。

    3、采取综合措施,遏制信用卡高违约现象

    严格信用审核,科学合理核定信用额度,避免过度授信。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发现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对分期的利息、手续费、信用额度等进一步进行规范,防止“以卡养卡”“变相提升额度”等现象发生。规范催收行为,确保催收行为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4、规范互联网金融,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和经营行为的管理,严格审查格式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完善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和电子数据的认证及保存,选择具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数据的固定和认证,确保认证结论全面、清晰,并包含当事人签名真实性、合同条款的收悉认可、电子数据形成后未被篡改等必要内容。

    二、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建议

    1、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创新行为

    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对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理顺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对涉诉集中的金融机构予以重点关注,引导金融机构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诉讼风险。进一步厘清金融新产品、新交易模式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及时出台监管措施,平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在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

    2、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金融风险防控合力

    进一步加强行政与司法的合作,充分利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准确预判和妥善处理潜在的金融风险,坚决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动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有序。

    3、大力支持民营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进一步补齐金融服务中的短板,扩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覆盖面,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于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但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准确评估企业经营风险,审慎抽贷,支持企业发展,使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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