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行网站消息,人民银行近日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会议表示,再用一到两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
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给金融业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其与金融的结合打破了传统金融中介的垄断地位,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效率损失,降低了交易成本。这些变化影响重大,不仅仅是在技术和商业模式上改变金融,而且是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增强了金融的公开性、共享性与协作性,促成了更大的规模效应的形成,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具有更宽广的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持的潜力。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尽管互联网金融仍是金融业的“蓝海”,但其隐藏的风险应当警惕。
风险控制本身就伴随着金融业始终,这是金融业无法回避的课题。互联网金融在大大提高了金融的接触面、增强了金融普惠性的同时,这种面向大众的性质无疑也增强了其内在的风险,改变了风险的传导机制,而且传统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安全风险正在发生结合。互联网金融的涉众性意味着其传染性和风险外溢效应可能比较大。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虚拟性和跨界性也使其风险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从现实层面来看,中国是全球互联网金融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在大型科技公司里,互联网创新层出不穷,竞争日趋激烈。但是,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有问题的互联网借贷与理财平台,甚至一些公司“跑路”,造成广泛损失。例如,早期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基本上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对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及财产安全构成极大隐患。中国目前所面对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所以应当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金融运营风险管理体系、监管和法律体系,等等,通过多种途径和完备的机制来综合治理、防范风险。
对于重大的制造金融风险的犯罪,有关部门当然要严厉打击,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也要分清楚是故意欺诈,还是在合法经营过程中发生风险,是存在主观欺骗故意,还是因为不谨慎或者盲目自大而导致亏损和破产。尤其是在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方面,一定要采取谨慎的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是要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主要是要弥合制度裂痕,而不应当过度针对和惩罚个人。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风险防范的功能是要做好最后一道防线,所以一定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以免阻碍或者扼杀创新。
创新离不开对金融规律的认识和遵守,即使是互联网金融,也不意味着对传统金融逻辑的彻底抛弃。中国互联网金融业迫切需要倡导一种踏实认真的风气,进行真正的有实质性技术与商业模式突破的创新,而决不能把“忽悠”和造势作为主要的手段。自然,这也需要投资者不断提高理性意识和专业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更完善的自律机制。并且,各方一起努力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此外,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也必不可少。
金融的发展应当允许一定程度的试错,在新的金融形态出现后不应有问题就一棍子打死,而应该选择“让子弹飞一会儿”,让其充分发展之后再做出评估。风险监管和整治绝不意味着否定创新和进步。对于互联网对传统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产生的影响,我们应当实施监督,加强研判,建立起系统的风险成因与传导机制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制度。如此方能推动金融避虚就实的工作,最大程度地规避互联网金融的弱点而发挥其良性效果,加速中国金融业的变革和创新,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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