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征求对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银市场〔2018〕132号,简称132号文),就《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此前,5月8日,央行发布《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所谓“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和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黄金积存产品最小业务单位为1克。
132号文称,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客户所积存的黄金可以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处购买。黄金积存业务应当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或将黄金卖出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对黄金积存产品进行定价时,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上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应当将黄金积存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可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可以是实物黄金,也可以是货币资金,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根据自身黄金业务状况,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实物黄金流动性的管理,满足投资者提取实物黄金的需求。应当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市场情况,选择上海黄金交易所等黄金市场进行平盘。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统称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或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要符合《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的宣传口径,应与开发黄金积存产品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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