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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被盗刷时未收到短信提示过错在银行吗

    来源:新疆日报 2017-06-07 10:58:32 银行卡 盗刷 金融安全
         来源:新疆日报     2017-06-07 10:58:32

    核心提示负责这起案件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法庭法官王振国介绍,刘某和银行签定注册凭证,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双方对电子支付方式及程序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案例】

      2016年5月12日,刘某在乌鲁木齐市某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某项支付业务。

      刘某网上支付时,须输入注册的手机号码及绑定的银行卡号后6位数并点击确定,银行向注册的手机号发送动态验证码,他输入动态验证码才可完成支付交易。

      当日,刘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注册凭证及业务申请确认书中签字。业务开通后,银行通过短信平台向刘某手机号发送短信,确认其开通的支付业务绑定的手机号及银行卡内的余额。

      刘某往该银行卡内存入1.7万余元,等他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卡内只剩下50元。刘某向银行柜台查询得知,2016年6月15日至6月18日期间,这张银行卡通过新办理的支付业务共发生8笔交易,在进行每笔交易时,银行都通过短信平台向刘某手机发送了验证码及交易信息。

      “从未收到过短信!”刘某说。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短信很可能被恶意拦截,建议其向警方报案。而刘某认为,这件事应由银行负责,遂将乌市某银行诉至法院。

      【说法】

      负责这起案件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法庭法官王振国介绍,刘某和银行签定注册凭证,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双方对电子支付方式及程序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只有在银行存在管理或技术漏洞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振国表示,银行在交易发生时,按照程序向刘某手机发送了验证码及交易信息,已履行了交易安全提示义务。短信验证码的接收终端具有唯一性,需要操作人接收验证码后并输入才能完成交易。刘某未能举证证明8笔交易并非本人操作,也不能排除自己将银行卡、短信验证码及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的可能。同时,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操作流程、管理系统、技术系统存在疏漏。

      2017年5月5日,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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