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滥用层出不穷,隐私侵犯也屡见不鲜,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网络隐私逐渐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但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必须从长计议,不是简单的某个措施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制订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在保护个人数据与隐私方面,不同国家纷纷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立法机制。
中国
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二是规定网络运营商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明确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三是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制度,四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规定,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确立了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对侵犯个人信息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能,确认了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保护能够识别个人身份和涉及隐私的电子信息。
201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正式实施。其中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形进行了针对性的弥补。该法主要对网络用户、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个人信息的侵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限定了ISP的“避风港”,对处理网络侵权事件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解决方案。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非法提供、获取个人信息定为犯罪,并率先对个人信息的贩卖等行为采取严厉刑事制裁措施。
2005年6月16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该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2003年6月28日,《居民身份证法》正式通过,规定对警察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予以法律约束。
2000年9月25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其规定,电信网络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美国
2012年2月23日,颁布的《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集中体现了美国政府应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问题的做法。法案基础仍然是 ”公平信息实践法则”,包括,“告知与同意框架的强化”,“数据保存与处理的安全责任”,“事后问责制”这几个方面。
1999年,公布《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政策的颁布表明美国已经由最初对个人数据资料的立法保护,逐步延及到对网络隐私的立法保护。
1986年,颁布《电子通讯隐私法》,该法案是目前保护个人电子通讯信息最全面的一部联邦法案,它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未经授权地拦截或访问传输或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
英国
1998年,对1984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典》进行调整修改,对个人数据处理者的操作规范要求更为具体,并结合一些针对电子商务运作的现实问题,更好地满足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新需要。
1984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数据保护法典》,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做出了相对全面、完整的成文规定。法典第一次提出并明确了有关个人数据的定义,“个人数据是有关一个或者多个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也包括个人数据处理者或者其他人对该个人表示的意图”。
德国
2006年11月15日,《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个人数据保护范围持续扩大,赋予数据官更多权利,以保证数据官更多地行使职权,保护个人数据。
2002年,颁布《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这是在全球范围内专门针对个人数据保护较早的立法之一,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防止个人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被侵害。法律体系完整,在个人权利保护与个人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保护个人数据提供法律支持。
1976年,德国颁布《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该法令旨在保护人们隐私,关注个人资料处理带来的社会问题,法令将联邦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统一保护。
法国
1983年3月24日,《在个人性质数据自动处理方面保护个人的公约》得到政府批准,公约详细规定了法国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及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的行政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能,为个人信息安全织就了一张细密的法律之网。
1978年,通过《法国自由、档案、信息法》,这是一部专门规定信息安全的法律。
日本
2005年4月,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日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立法以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为宗旨,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方针,同时也规定,与个人有关的声音和图像数据获取、传播、复制、记录、保存和交换的数据处理也可以随科技的发展成为信息保护的对象。
1998年12月,颁布《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
瑞典
1998年12月24日,颁布《个人数据法》,该指令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完整性以免受侵害。
1992年,开始实施《公共采购法》,该法案规定了在公共采购过程中电子方式的使用,诸如电子通信的规则、数据的存储和安全。
1973年,发布《瑞典数据法》,这是世界上首部全国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后又于1978年进行了修订。瑞典数据法案涉及政务法律体系中信息自由、数据保护和隐私、电子商务、电子通信、电子签名、电子采购、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等方面。
加拿大
2000年,颁布《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该法对私人部门组织在商业活动中如何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规定了明确的原则。
1983年7月,颁布《隐私保护法》,这部法案对约150个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赋加了在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时进行限制以尊重公民隐私权的义务,同时该法案也赋予公民获得联邦政府机构持有的有关他们的个人信息并予以更正的权利。
丹麦
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数据处理法》,该法允许个人查阅公共机构与私营机构所掌控的本人个人数据,这也是丹麦首部关于数据保护和隐私的立法。
挪威
2000年4月14日,实施《个人数据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数据处理过程中自然人的隐私,以使其隐私不被侵害。
责任编辑:韩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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