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 “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明确:金融机构对于调整借款利率这类与借款人重大利害相关的格式条款,负有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充分说明的,无权依据该条款计收高额违约息费。
贷款暗藏多层利率约定,逾期后年化利率拟飙升至 23.10%
潘某、李某向某银行申请 75 万元贷款,双方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设置三层利率相关约定:初始年利率 6.9%;借款人逾期还本,按合同利率加收 50% 罚息,欠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额外约定,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 15 个自然日,借款利率溯及贷款发放之日起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罚息标准同步调整。合同同时约定违约解除、抵押担保、债权实现费用承担等内容。
银行足额发放贷款后,潘某、李某未能按期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主张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本金,并按照调整后利率,在一年期 LPR 四倍基础上再上浮 50%,以年化 23.10% 计收罚息、复利,同时要求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利率调整格式条款提示不到位,高额息费主张不予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贷款人负有全面披露借款利率的义务,保障借款合同系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金融机构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本案中,贷款人通过适用调整利率条款,主张借款人逾期后利率由年利率6.9%先调整为年利率15.4%,再上浮50%,据此得出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3.10%,达到正常借款利率的三倍有余,并主张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上述调整利率条款未予加粗提示,该条款无论是在显著性方面,还是在与借款利率条款、逾期利率条款的整体性、连贯性方面,均未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
故法院对某银行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年利率6.9%的利息、年利率10.35%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损失,并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某银行依据合同调整利率条款,主张按照贷款发放日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23.10%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及相应部分律师费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压实金融机构披露责任,守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随着信贷业务普及,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嵌套多层利率格式条款设置隐性成本,借款人签约时难以察觉,发生逾期后才面临高额违约息费,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本案适用《民法典》格式条款相关规则,清晰划定金融机构义务边界:对利率调整这类重大利害关系格式条款,必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尽义务则该条款不能作为主张权利依据。
该案裁判传递出保护金融消费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司法导向。对金融机构而言,案例警示银行业在拟定借款合同文本时,应当审慎合规,对利率、罚息、复利等核心息费条款清晰披露、醒目提示,规范信贷合同管理;对广大金融消费者,也提示签约时重点关注合同中利率调整、逾期违约相关条款,仔细看清综合融资成本,防范隐蔽 “利率陷阱”,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佟桃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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