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理财产品开始较为密集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近期,多家理财公司先后发布相关公告称,为提升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避免因市场环境波动而频繁调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加及时、客观地反映市场走势及产品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将对该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乍一听很复杂,其实是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这好比学生考试前给自己设个小目标——这次准备考80分。但是,实际分数可能高于或者低于80分。因此,投资者需特别注意,业绩比较基准只是一个投资目标,既不代表过往业绩,也不代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未来表现均无关,更不构成对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
既然只是个投资目标,理财公司为何要对其进行调整?该目标又将如何影响投资者收益?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涉及一条关键规则:理财产品管理人如何收取浮动管理费,即投资者与管理人如何分享收益。理财产品合同中普遍约定,如果实际收益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将对超出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也就是说,如果考试成绩高于目标成绩,管理人将获取一份奖励。
既然涉及收益分享,个别理财公司就动起了歪脑筋:产品的实际表现不佳、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那就悄悄、变相“调低”业绩比较基准,这样一来,实际收益依然“超出”投资目标,管理人照样能收取更多费用。
上述这种违规“小聪明”是即将正式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重点监管情形。根据监管要求,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及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历次调整情况。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不能调,而是要调得公开透明、合规清晰。这个“投资目标”不是产品管理人拍脑袋设定的,而是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等因素综合确定。监管明确要求,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等。
理财产品要有一本“明白账”,这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资产管理产品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本质的应有之义。既然资管产品的本质是投资者把自己的钱交给更具专业能力的管理人代为打理,收益与损失均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只是赚取“技术钱”、收取相关管理费用,那就必须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倘若理财产品是本“糊涂账”,信息披露不合规,投资者又如何作出科学的、适合自身的投资选择?
接下来,随着监管规则正式施行,理财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围绕产品全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规范,做到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与此同时,投资者也要提升风险意识:理财产品早已打破“保本保息”刚性兑付,产品净值随市场变化而上下波动,盈利、亏损都属于正常市场现象。因此,投资者要特别留意、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切忌被个别理财产品展示的“业绩”误导。
责任编辑:佟桃梨
免责声明:
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