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数字人民币的稳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应用场景逐步落地。不过,在数字人民币的持续推进下,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议论和声音。
例如,此前某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数字人民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而是六大行自己发行的“代币”。六大行相当于“发钞行”,仅仅是在央行的规范基础上各自推行。在数字人民币落实自身的“法定货币”地位之前,其只能是“代币”。
数字人民币的法律依据
数字人民币是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支持可控匿名。
根据央行数字货币研究项目组于2016年发表的《法定数字货币的中国之路》,在数字人民币设计的早期,央行就本着在法律法规上要实行“均一化”管理,遵循与传统人民币一体化管理的思路。但是,数字人民币并非简单的传统人民币的数字化,当具体到数字人民币的性质、发行、兑换、流通、储存、销毁、管理的各个环节时,每个环节都可能会产生与传统人民币不同的法律问题或风险。
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这是央行一直以来对数字人民币的定位。
不过目前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行使货币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规定,人民币的货币形态应为实物货币,纸币和硬币为其材质载体,而不包括发行无形的数字货币。
所以同样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数字人民币同样不具备法偿货币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从而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
2020年10月23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人民币提供法律依据。待该法顺利通过后,数字人民币方能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的法定货币。
同样,我国也应当修订《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确立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近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清华金融评论》发文表示,要做好数字人民币标准与相关法律规则的支撑衔接。
而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数字人民币(e-CNY)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并阐述了数字人民币M0的定位。
因此,数字人民币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一直没有改变,而其法定货币地位的确立只是时间问题。
数字人民币和联系汇率制
关于数字人民币“代币”和6大行是“发钞行”的说法,可能更多的是源于数字人民币有一些香港发钞行模式的特征。
2020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数字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新格局”系列研讨会上阐述了关于数字人民币的设想,他表示数字人民币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香港的发钞制度,也就是所谓的“联系汇率制”。
香港联系汇率制是一种货币发行局制度。货币发行局制度的意思是货币基础的流量和存量均得到一种外币提供百分百的支持,换言之,货币基础的任何增减变动都必须得到外汇储备按固定汇率计算的配合。在香港联系汇率制度下,三家发钞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银香港)按7.8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向金管局购买负债证明书,或相反以负债证明书按7.8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退回等值美元。即,发钞银行要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都必须以等值的美元支持。
万向区块链首席经济学家邹传伟则发文表示,数字人民币具有联系汇率制和间接性CBDC的特征。如何理解呢?
数字人民币总体运营框架采用“央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公众”的双层运营体系,央行在数字人民币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负责向指定商业银行批发数字人民币并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负责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流通服务。
其中,央行选择在资本和技术等方面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业银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目前为6大行),牵头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商业银行向央行缴纳100%准备金,发行时,由央行将数字人民币发行给商业银行的银行库,同时等额扣减商业银行准备金,再由商业银行将数字人民币兑换给公众。
在他看来,指定运营机构将类似于联系汇率制下的发钞银行,或者间接型CBDC中的CBDC银行。数字人民币基于指定运营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发行,这部分准备金类似于联系汇率制下的外汇储备。用于支持数字人民币发行的存款准备金,不再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对指定运营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考核。指定运营机构可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备付证明书”或“安慰函”。这类“备付证明书”或“安慰函”将类似于香港金管局的负债证明书,具有相当于中央银行货币的地位。
实际上,笔者赞同数字人民币具有一些“联系汇率制”特征的观点,但是两者并没有什么直接上的关联,而且“联系汇率制”最重要的“汇率”并没有在数字人民币的体系中体现,如果100%备付金也能算是1:1兑换的话,那么第三方支付机构100%缴存的备付金是否也一样具备“联系汇率制”的特征呢?
所以,数字人民币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是确定的,央行是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机构,所谓的“代币”和6大行是“发钞行”的说法本质上也是不够准确的。
合成型CBDC是不是央行数字货币?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前所长姚前曾发文表示,100%备付准备金模式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所提倡的央行数字货币模式,并援引香港发钞行模式作为其实践基础。
他们认为,代理运营机构向中央银行存缴100%备付准备金,随后在其账本上发行相应数额的数字货币,可视为央行数字货币。托比亚斯•阿德里安(Tobias Adrian)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学家把它称为合成型央行数字货币(Synthetic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简称sCBDC)。
实际上,央行数字货币从适用范围、运营架构、价值范式等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比如批发型和零售型、账户范式和通证范式,再比如间接型、直接型、混合型CBDC等等。
来源:BIS
其中间接型CBDC也就是所谓的合成型CBDC,其与现有的货币运营架构相似,但间接型CBDC是消费者对中介索偿,中央银行只追踪批发账户,中介机构被授权通过其在央行持有的CBDC完全支持消费者每笔间接CBDC负债。就像如今的系统一样,中介处理与零售客户的所有通信、净额支付,还包括向其他中介发送付款信息,并将批发付款指令发送给央行。
直接型CBDC,账户将由中央银行管理。即消费者对央行直接索偿,每笔交易都会在账户中记录、更新。在这种结构中,KYC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由私人部门、央行或其他公共部门机构进行。但是,中央银行将是唯一处理支付服务的机构。直接型CBDC消除了对中介的依赖,但是这会让支付系统的可靠性、速度和效率都有所折衷。
混合型CBDC则是目前的主流趋势,这种模式将对中央银行的直接索偿与私人部门信息传递结合在一起。其中消费者对央行直接索偿,中介负责KYC等工作,并处理零售支付,央行定期记录零售资产负债表。相对于间接型或直接型CBDC架构,混合型CBDC的弹性优于间接型CBDC,但央行需要更复杂的基础设施,易操作性则优于直接型CBDC。
也就是说,间接型CBDC也就是所谓的合成型CBDC并不是央行的负债,只是以央行负债为储备资产。而既然是央行数字货币,自然应当是央行的负债。这也是为何姚前在此前的文章中表示,如果说合成型CBDC是真正的央行数字货币,那么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备付准备金100%存缴中央银行,它们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已经可以看作是央行数字货币了。
但事实上,并没有人将支付宝、微信支付中的资金看作央行数字货币。这是因为它们不是央行直接负债,即便它由100%备付准备金支持,但仍是私人机构负债,不能完全等同于央行货币。因此就这个角度而言,法定数字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在概念上确实存有微妙的区别。
目前,数字人民币采用的是混合型CBDC的模式,央行负债显然是数字人民币的重要特征。从以上来看,数字人民币既是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也是央行数字货币。
责任编辑: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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