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银行认定为“高风险对公账户”,有些是因为法规规定,比如客户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为国外政要(PEP)或其特定关系人、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也可能客户或客户受益所有人在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中,或是因为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及客户不配合银行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等。
另外就是由于银行本身基于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分类。被银行认定为高风险客户,有时是客户行业被归属于高风险行业或具有空壳公司特征,也可能是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来源于高风险国家(地区),或是与高风险国家(地区)有连结关系等,最后就是当客户涉及司法查冻扣、权威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联系方式失效等,都有可能被银行认定为高风险对公账户。
根据银发[2013]2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行对高风险客户可采取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等措施,并深入了解该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拉高更新频率等措施。
银行对高风险对公账户的交易背景情况也应深入调查,了解交易目的或交易动机;在银办发[2018]13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在与来自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名单列示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须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一旦发现可疑情形,银行须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甚至可以拒绝提供金融服务或终止业务关系,在银发[2017]235号文中,已要求若银行怀疑客户交易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有关,可终止身份识别措施同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银行对高风险对公账户采取的强化反洗钱措施,常包含客户身份识别(KYC)、账户交易管控及提高交易监测频率与强度等。
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为国外PEP或其密切关系人,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银行应对该账户的财富来源重点调查,并结合开户意愿、目的、账户用途等方面提高交易监测频率及强度,必要时可对该账户的交易频率、金额及交易类型进一步采取限制措施。
当银行发现企业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在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名单内,银行应直接拒绝开户;若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银行评估后认为洗钱风险较高,除进一步强化身份识别外,也要了解交易背景,并对其交易对手采取相同的身份识别措施,甚至可以限制非柜面及公转私等业务,另外银行还须对该企业客户的现金业务、无卡无折等高风险业务进一步采取管控措施甚至终止服务。
当客户是因为从事的行业被银行认定为高风险行业,进而被归入高风险客户时,除一般采取强化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交易背景等措施外,如果客户注册资本较高,银行还须调查财富来源,并对该账户采取限制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类型等措施。交易监控方面则着重于高风险业务占总体业务比重,和银行本身承做该类客户的高风险业务情况,例如现金交易、无卡无折业务、跨境业务等占比是否合理。
如果银行发现高风险客户同时也具有空壳公司特征,强化身份识别措施就应包括其受益所有人、股东、董监高等是否也持有其他类似公司?是否都是真实经营地址?同时在账户管控上,银行可采取不开通非面对面或公转私业务的措施。在交易监控方面,则要重点关注是否有与空壳公司相符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特征,并将交易监测频率调至最高。
如果高风险客户与高风险国家(地区)有连结关系,银行可视连结关系不同,采取不同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和交易真实性审核措施。比如客户股东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客户身份识别就须强化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并进一步调查财富来源,但如果是交易对手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则应该强化交易真实性审核及交易对手客户的身份识别措施(KYCC)。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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