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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的影响与应对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20-07-09 11:10:44 互联网贷款新规 董希淼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20-07-09 11:10:44

    核心提示商业银行应积极准备,一方面抓住机会加快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一方面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20年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征求意见之后,预计《办法》将很快正式公布。《办法》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对互联网贷款市场和商业银行等机构将带来深远影响。商业银行应积极准备,一方面抓住机会加快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一方面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此外,《办法》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一、《办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2014年3月,“互联网金融”首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包括互联网借贷业务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蓬勃发展。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公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有七类,即: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其中,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随后,以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为主要形式的互联网借贷业务快速增长。

    但在增长过程中,粗放经营、违规操作等现象频频发生,“校园贷”“现金贷”等更成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重灾区。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7个部委联合开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和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办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网络小贷公司被杨哥规范,P2P网络借贷开始被逐步清退。截至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在整治过程中,监管部门强调从事金融业务必须持有金融牌照等原则,因此,部分互联网平台转向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提供辅助支持,“助贷”等模式逐步兴起。

    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移动互通信等技术,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互联网贷款应运而生。2014年12月,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成立。2015年1月,李克强总理视察微众银行,在电脑键盘上敲了一下回车键后,远在家中的货车司机徐军获得了3.5万元贷款。随后成立的浙江网商银行、四川新网银行等民营银行,以及作为直销银行的中信百信银行,不设物理网点,主要基于互联网运营,互联网贷款是主要产品。这些互联网银行注册资本较少、资金成本较高,通常选择与城商行、农商行等外部机构合作,通过按比例联合出资、各自多重风控创新模式,面向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在线信贷服务,“联合贷款”模式发展迅速。

    但是,无论是互联网平台的互联网借贷产品还是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都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其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特别是在客户信息安全、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较为突出。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制度。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暂行办法》中要求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2017年6月,一份《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场间流传。2018年1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在网络出现。但由于在联合贷款出资、属地化比例等方面过于严苛,引发业界普遍担忧,此版本最终不了了之。2019年底开始,修改后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内部征求意见,直至此次《办法》发布。

    二、《办法》的特点和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包括互联网贷款在内的“非接触银行”服务备受关注。2020年2月,央行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加强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此次《办法》发布,可谓是恰逢其时、众望所归。

    互联网贷款方便快捷,直达用户,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消费者“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是数字普惠金融的生动实践。尤其是,以互联网模式运营的民营银行,通过自身的科技能力特别是互联网运营和连接能力,搭建起一条条通往小微企业的“金融毛细血管”,打通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这些探索和创新,推动“开放银行”加快推进,使银行业服务更具包容性和针对性。

    《办法》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包括总则、附则在内共7章70条,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生态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规定。如果正式公布,《办法》将成为互联网贷款领域第一个部门规章。总体而言,《办法》实事求是,突出特点是:宽严相济,审慎包容,差异监管,鼓励创新。

    《办法》充分肯定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特性,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及期限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并加快自身的转型创新。《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坚持小额、短期等原则,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主要体现在:对联合贷款等模式预留制度空间,不设出资比例限制,也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对不设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得豁免措施,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这都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得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从长远看,互联网银行与主流银行基于互联网贷款的探索和创新,在整个银行业具有示范作用。在金融科技时代,有着超过4600家法人机构的银行业如何适应变化、加快创新,是全国四百万银行从业者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以互联网贷款作为切入点,主流商业银行加强与互联网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探索创新更多的模式,有助于加快银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在金融科技时代银行业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三、《办法》的影响和应对

    《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总体而言,《办法》经过多次讨论,较为成熟,并已列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预计将很快正式颁布实施。毫无疑问,这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是一大利好。当然,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办法》产生的影响将有所不同。

    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办法》是“加速器”,将加快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就像电商之于零售一样,互联网贷款将逐步成为信贷业务特别是零售信贷的主要形式。《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大型银行应充分发挥资金、人才等优势,克服制度保守、流程繁琐等不足,培育数字化的敏捷组织和文化氛围,着重优化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工具,开发推出更多全流程在线得信贷产品,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提升客户体验,增强对大众客户特别是年轻客户的吸引力和渗透力。中小银行应充分发挥决策层级较少、体制机制灵活等优势,克服人才、科技、品牌等方面的短板,加强与互联网银行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以互联网贷款业务为主要着力点,融入金融与非金融场景,快速拓展本地客户群并适当拓宽经营空间,增强业务发展后劲和风险管理能力。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快培养金融科技人才,提升自身“打鱼”的本领。互联网银行是互联网贷款的领先者,《办法》赋予互联网银行较大的空间。应继续深入探索金融科技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全面开发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要加快企业在线信贷产品的创新,为银行业数字化转型起好头、探好路。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也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对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办法》是“稳定器”,将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相关合作。《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助贷”“联合贷款”,但对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开展合作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均被列为合作机构范围;除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外,其他环节均可委托或部分委托合作机构开展。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机构应借助政策东风,规范合作行为,发挥在客户引流、资金支持、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弥补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客户需求、资金来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构建良性互动的“商业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合作模式。此外,应积极探索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与互联网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方面的联动协同机制,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大型银行向互联网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小微业务和消费信贷,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互联网贷款生态体系。

    《办法》正式出台为时不远。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的基本要求及早准备,认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节加快整改,为下一步工作赢得主动。一是在贷款业务流程上,应加入借款人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保证借款人有合理足够的阅读时间;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的要求,提升和优化身份认证模型;依靠大数据重新确定自主支付的单日可提款总额度和受托支付的单笔支付额度。二是在合作机构管理上,完善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调整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重新审视与合作方联合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增加本地客户比例;三是对存量合作机构进行梳理,如发现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机构应终止合作。三是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规范互联网贷款营销和信息披露,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基本信息;开展对业务的定期评估和专项内部审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办法》的不足和建议

    与2019年底的内部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经营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及期限、受托支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放包容的精神。当然,《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具体而言,建议进一步调整消费类互联网贷款的限额及期限,并优化受托支付管理。在《办法》之外,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加大对互联网贷款逃废债行为的打击。

    第一,建议调整消费类贷款金额和期限。将商业银行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目前各家银行较多开展互联网模式的汽车类个人贷款,汽车属于大宗、高端消费品,一般而言贷款金额较高,贷款期限较长。其他日常消费场景,如装修、婚庆、教育深造等,因消费需求金额较大,对贷款期限要求较长。实践中,一般分期产品普遍在24期以上。如果将贷款金额限制为20万元、期限限制为1年,将使互联网贷款无法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而贷款金额较大的客户,往往是较为优质的客户。

    第二,建议进一步优化受托支付管理。应该说《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与其他个人贷款业务基本保持一致,商业银行还可以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但受托支付对于不直接面对面触达客户的互联网贷款而言,存在着较高的运营成本和操作风险,建议进一步放宽相应要求。而且,对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而言,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监控始终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建议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互联网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

    第三,建议加大打击互联网贷款逃废债行为。互联网贷款具有额度小、客户分散等特点,在实践中以民事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追偿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在当前的信用环境和信息传播条件下,一旦有个别客户或恶意机构组织煽动,容易形成恶意投诉、群体性逃废债等问题,侵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比照信用卡诈骗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恶意逃废债和群体性逃废债的打击,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贷款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此外,在《办法》之外,为推动互联网贷款健康发展,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支持政策。如在账户开立环节,允许部分科技实力强的互联网银行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远程视频和动态图像等验证方式开设银行I类账户;完善II类账户五要素认证体系并适当降低相关费用。疫情期间对II类账户采取的过渡性政策,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固化为一般性政策要求,并适时探索企业银行账户线上开立问题。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协调,进一步明确电子单证、电子影像、电子签章、电子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扩大应用范围,推动构建可信的互联网贷款发展空间。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互联网贷款大有可为。“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办法》即将正式公布,互联网贷款将迎来健康发展的春天。以此为契机,商业银行将加快数字化转型,从资金中介进阶为服务中介,努力为用户提供随手可及、无处不在的综合服务。

    (董希淼系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

    题图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制图/王超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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