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经常说中国的移动支付领先全球,但是深究下来这其实指的是特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移动应用独步全球。支付账户的开立远程化,是其金融服务“可得性”超越传统银行业的关键一招。这种“非对称监管”格局导致了银行账户左右支绌,甚至部分银行“正门不开,走旁门”。随着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安全恐慌已经得到了充分缓解,施行十年之久的监管规则已经到了与时俱进、因时而化的时候了。
金融业“得账户者得天下”。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的开立的远程化,是其金融服务“可得性”超越传统银行业的关键一招。在“非对称监管”的环境下,银行业与有着头部互联网公司背景的支付机构的竞争在“存、贷、汇”各领域节节败退、步步失守,支付账户日益成为“超级金融账户”,银行账户日益后台化、通道化。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了银行II、III类账户,银联联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行业合作伙伴一起推动了“电子账户云闪付”发展,对银行账户的潜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挖掘,但囿于银行间的圈地自固,发展的深度、广度明显不足,特别是未触及到信用支付账户的远程开立问题。在夹缝中求生存的部分小银行甚至开始发展了各种非正规开立信用账户的模式。究其根本,“非对称监管”是造成当前银行账户左右支绌的原因之一。
账户实名制是金融行业风险管控的基石。借记账户分级分类管理的实践,证明了远程开立账户的可行性、可控性。随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生物识别技术可能为消除安全恐惧打开了一扇窗,施行了近半个世纪的“三亲原则”在部分条件下存在一定的改革空间。笔者建议,在认真总结银行II、III类账户,特别是“电子账户云闪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远程开立信用账户的技术可行性,推动在特定范围、特定人群按照特定程序远程开立数字信用账户,为银行账户的发展“开正门、关偏门”,为数字化时代金融普惠民生提供更为优质的账户服务实践。
01攻方:支付账户变身“超级金融账户”
支付账户日益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定位。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赋予了支付账户合法地位,同时明确了非金支付账户的“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初心定位,但是遍观近年发展,支付账户的发展似无特定轨道约束,超越了监管设定的宗旨,向“超级账户”方向越行越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支付账户向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支付账户的制度设计初衷,更多是着眼于“存、贷、汇”中的“汇”,与商业银行的负债类业务、资产类业务边界非常清晰。但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第八届支付清算论坛上指出的那样,支付账户“在流程上将消费信贷产品与支付服务无缝对接,无需满足信用卡风险管理要求,即可利用交叉性金融产品挤占传统信用卡市场”,支付账户目前一手关联了基金类账户,踏足负债类吸储业务;一手实现远程开立信用账户,进入资产类的放贷业务,支付账户的多元发展实际上是变身为“一站式统一入口”的“超级账户”。
二是支付机构向封闭性资金清算平台方向发展。从逻辑和实务上,如仅满足电子商务以及小额、快捷、便民、小微的支付需要,支付账户绑定一到两张银行卡,比如借记卡和贷记卡各一张,即可满足客户需求。但现实中,经初略抽样统计,目前仅支付宝的支付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数量的平均值就超过5张。支付账户成为银行卡账户的“集成平台”,导致其有成为银行账户资金的“清算平台”。最初出于通道成本考虑,支付机构有动力将跨行交易向本带本交易的转换,其后支付机构意识到封闭运行在商户用户的数据撷取、交叉经营上存在巨大利益,则进一步有意识地推进本带本交易的发展,更加迅猛地推进支付机构的清算组织化、封闭化,银行账户资金通道化、边缘化。在“断直连”前,该趋势使得监管体系的金融基础设施闲置、金融监管出现“黑箱”;在“断直连”后,该趋势不是被减缓而是被加强。人民银行数据表明,2019年财付通和支付宝的支付账户支付笔数占比分别为%、%,相比2018年增长0.02%、7.48%;金额占比分别为%、%,相比2018年占比分别减少1.73%、增长7.24%,商业银行账户推广竞争加剧、资金流转环节增加、金融资源严重浪费的情况愈演愈烈。
02守方:“电子账户云闪付”发展迅速但仍不够充分
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为远程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创设了制度条件。自2016年开始以银联输出受理网络、银行输出账户、互联网机构输出客户流量,在原有“四方模式”下开始了“电子账户云闪付”的创新实践。
按照“银行Ⅱ、Ⅲ类账户云闪付”和“支付账户云闪付”两条路径推进,先后推出了“白条闪付”(2016年)、“京东闪付”、“美团闪付”(2017年)、“滴滴闪付”“百度闪付”(2018年),其中“京东闪付”、“美团闪付”基于支付账户,“白条闪付”“滴滴闪付”“百度闪付”基于银行II、III类账户。在上述合作案例中,银联、银行和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实现了三个打通,即,银行II、III类类账户与互联网电子账户的打通,拥有线上虚拟电子账户的互联网企业与发卡方角色的打通,线上获客和线下受理的打通。
该业务发展为一边倒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的竞争局面引入了新的变数。以“白条闪付”为例,根据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的统计,自2016年9月22日至12月10日,“白条闪付”80天内共开立72万户,产生“云闪付”交易102万笔,交易金额累计近2亿元,72万开户规模已相当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全年的信用卡发卡量。也就是2016年9月下旬上线后即出现了“100天100万户”的迅猛增长;在银联二维码、手机pay类交易中“京东闪付”“白条闪付”“美团闪付”均名列前茅,其中,“美团闪付”在2018年是Apple pay全亚洲交易量最高的品种。
但是,相比于支付账户的发展,银行账户发展仍显落后。从账户发行量上看,截至2019年末,财付通的在用支付账户数20.07亿个,支付宝的在用支付账户11.24亿个,单一体量均超过最大信用卡发卡方;2019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的网络支付和条码支付业务约为1,5652.13亿笔,金额489.96万亿元,而银行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1014.31亿笔,金额347.11万亿元,分别相当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笔数的6.65%,金额的70.84%。银行账户从实体向虚拟迁移,从线上跃迁至线上,但是并没有收到“一变就灵”的效果,其中主要原因是:
一是账户功能相对单一,核心业务功能受制于合作方。在商业银行个人零售业务中,信用卡、消费金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对客户吸引力较大、真正解决客户流动性需求的产品。但是目前可以远程开立的II、III类账户均是借记属性,主要作用是收付款且存在金额限制,从功能上其实更接近实名预付费卡账户。为了进一步挖掘账户潜力,变“借记卡账户”为“贷记卡账户”,各商业银行根据II、III类账户的资金来源既可以是绑定的I类户也可以是本行放款的规则,创制了“即期本行放款垫资-期末与行业方结算”的模式,为II、III类账户提供了信用支付的功能。从现有II、III类账户的发展实践来看,这种做法符合了用户、银行、合作方三方利益,方向正确、行之有效,但是毕竟不是正途,且在获客、风控、运营上较多受制于合作方,无法砸实银行责任,留有隐患。
二是银行间合作不谐,圈地自固。根据监管政策,开立银行II、III类账户的要素之一是持卡人的I类银行账户。银联推动业务管理委员会出台了跨行账户验证的相关规则,并投产了相关系统,向市场提供账户验证服务。出于防范客户流失的目的,一些持有大量I类银行账户信息的大型银行选择了拒绝开放,人为地为小型银行通过开立II、III类账户提高成本。2015年底,五大国有银行就该三类账户界定事宜召开讨论会,并于2016年2月25日在北京举行签约仪式,明确在五大行间进行开放合作。随后,十二家股份制银行于2016年6月3日召开会议,成立“商业银行网络金融联盟”,就账户认证、扣款通道对接、平台建设合作和业务定价等多个方面初步达成意向。但是,创新实践较为活跃的中小银行在II、III类账户开立中先天面临着合规难题,监管层为商业银行开辟的超越网点限制发展业务的制度创设就这样被杯葛,未出现预期中银行虚拟账户百花齐放大发展的局面。
“正门不开,走旁门”,在开立难、使用难的情况下,许多中小银行开始利用非正式账户资源开展业务创新。比较典型的方式是“内部户+卡BIN”模式。由于内部户开立账户相对来说不受监管限制,可以根据客户资料远程开立,通过与相关业务合作方获取资料并进行开户、授信,并配以卡BIN进行线上线下受理使用。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一方面规避了开户要素限制,另一方面突破了III类账户用途和限额限制。目前,在为平台企业解决二清问题,出现了银行的“电商见证宝”产品等;为企业搭建企业钱包产品,出现了部分银行的“电子簿记账”产品等。
03“非对称监管”是导致银行账户困境的原因之一
实事求是地讲,上述支付账户的发展领域、部分银行内部户的涉足领域本来都应当是商业银行账户可以堂堂正正、规规矩矩地发展的业务,导致现有相对扭曲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非对称监管”格局。
支付账户发展负债类业务吸储,主要依托基金销售牌照,对接基金公司,收取“流量税”;发展资产类业务放贷,主要依托的是互联网小贷牌照,对接各商业银行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实现助贷模式,收取“流量税”和资产收益。通过资产出表,相关机构免去了存款准备金的限制,也突破了对小贷公司的杠杆率的要求。特别关键的是,由于可以实现在线远程开户,在当前正规金融产品“可获得性”较差的情况下,用户体验可谓是“一招制胜”。
返观银行账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第38条)、“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第43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第49条)。通过上述规定,银行业归纳出了所谓“三亲见”原则:亲见申请人本人、亲核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亲见申请人本人签字。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些规定无死角地封堵住了信用卡线上发卡、线上激活的出路,除了同一银行的二卡客户,任何人在境内申请信用卡都免不了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
这种制度规范上的差距可以理解为“非对称监管”的一种表现,对产业格局带来的影响有:一是银行的用户体验无从改善,多次跑银行几乎是必需的,便民惠民利民难以落地。二是银行的作业半径被极大限制,始终逃不开网点开展业务的窠臼。三是正规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差。如果说阿里、腾讯系的C端经营能力强,那为何名不见经传的现金贷、信用卡套现机构也屡能从银行业手中分一杯羹?可以认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银行服务的可获得性太差,银行大门并未向真正向用户自由敞开,用户只能遁入旁门!
04账户开立困难叠加价格劣势加剧了产业失衡
更甚的是,金融服务(账户开立)的可得性差在现实中还叠加了价格因素,加剧了头部互联网机构对银行业的“碾压”:
在“断直连”前,头部互联网支付机构通过以开立备付金账户为饵,与发卡行签订了极端低价的发卡侧手续费,为其在受理侧攻城略地创造了条件:一方面各发卡行以其备付金账户沉淀所形成的存款计算ftp(资金转移定价成本)来补贴互联网支付机构,一方面还要向互联网支付机构支付巨额利息。前者使得其有充足底气对商户进行通道成本让利,后者使其有资源对用户进行补贴。但本质上备付金账户上沉淀的资金都是客户的,但是相关利益完全让机构所撷取!“羊毛出在猪身上”,商户用户使用越多—沉淀就越多—备付金账户的利益就越大,商户用户自感受惠颇多但却不自知自身权益已被他人利用。
在“断直连”后,特别是备付金集中存缴之后,取消了备付金账户付息,一定程度上斩断了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利益链条,但是重新建立的清算链路基本上承接了头部互联网机构与发卡行的原有价格体系,发卡侧的通道成本优势依然存在,“价格统一、接口统一、标准统一”中独独“价格统一”落空。相比之下,同期的其他支付工具包括银行业自身推出的相关产品却成本高企,仅在线下受理侧就存在0.2%vs0.45%的成本差距,竞争中对商户毫无吸引力。这种显然的价格劣势,再叠加本文所述的账户开立的困难,使得互联网头部机构的流量优势更为明显,对支付市场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对比“断直连”前后两个阶段,“断直连”前互联网支付机构撬动银行靠存款,“断直连”后靠流量、靠中间业务收入、靠动卡率。总之,在竞争中商业银行还是难逃后台化、管道化的宿命,且抗拒不得,反而相迎。
05远程开立银行信用账户的条件业已成熟
账户是支付业务发展的基石,是支付的起点和入口,得账户者得天下。解开账户竞争谜题的关键一招是“远程开立信用账户”。经过几年的发展,将银行账户的分级分类管理从借记账户推向信用账户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
一是II、III类账户实践证明了远程开户的可行性、可控性。2015年底的账户分类管理通知,是监管层“支付新政”中先于“断直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等的第一道措施。自施行以来,银行II、III类账户已经成功实践了五年。在此期间,经过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制度建设,封堵了身份验证、账户开立的相关漏洞;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也不断积累风险防控、反欺诈、反洗钱的经验,在与电信诈骗、网络黑产灰产的斗争中不断壮大自身的业务能力。与此同时,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条线对相关银行开展了多轮现场检查,就账户开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较多存在的问题是II、III类账户开户时对I类账户的验证难题,但这也是因为银行间互相防备所致,对于开展业务的中小银行而言“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相较于支付账户开立的简易程度、一人多支付账户的现状,银行II、III类账户存在的瑕疵并不构成重大的安全隐患。可以说,账户分级分类管理的实践在曲折中前进,如果不能评价为伟大的创新成功的话,至少也证明是业务可行、风险可控的!正是在借记账户上的相关实践,为将分级分类范围扩大至信用账户做好了经验积累和技术准备。
二是当前的技术手段为远程开立信用账户提供了安全保障。本质上,要求“三亲见”是为了保证“三真实”,即用户真实、意愿真实、业务真实。一般来说,如果在制度设计中设置实践障碍,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控制住潜在风险。《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颁布于2011年1月13日,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依靠人力来做到“三亲见”保证“三真实”。然而,“摩尔定律”主宰下的信息革命使得这十年间许多约束条件不再真实:高并发、低延时的网络传输速度,细致刻画和定位的生物识别技术,交叉印证、精准评价的大数据技术,都使得在线远程判定“是ta,是ta的意思,是ta的业务”变得可行。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叠加金融科技的多项能力,为远程开立银行信用账户提供解决方案:第一,大数据能力。在征信报告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客户筛选。经过梳理和匹配,金融大数据可以从鉴权和支付的勾稽关系入手,构建个人用户标签,揭示包括人口属性、交易特征、消费能力、消费偏好、消费时间及区域分布、信用风险评分、商旅属性等个人特征,有效识别可信用户,过滤欺诈企图。第二,生物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攻关和刷脸支付的实践,积累起了可靠的人脸识别和活体检测技术,可防止有效远程开户中假体攻击。第三,身份验证能力。银行业已建立稳定的身份验证渠道,配合成熟的OCR技术,可远程快速核验用户身份信息的真伪。第四,穿透式监管能力。结合Token2.0技术,可穿透式监测到数字信用账户的交易情况,建立实时的大数据风险监控模型,及时发现和拦截风险交易。
综上所述,在线开户的软硬件条件已经成熟,目前已经在证券领域、银行借记账户中都得到广泛运用,施行十年之久的监管规则已经到了与时俱进、因时而化的时候了。
06结语
人们经常说中国的移动支付领先全球,但是深究下来这其实指的是特定支付机构的移动应用独步全球。2019年3月美国苹果公司发行的Apple card、同年12月新加坡Grab公司发行的Grabpay Card、2020年2月西班牙Santander银行在墨西哥发行的Santander Card,均是以线上远程开立为主要方式的“虚拟信用卡”产品。与此相对应,银联正在推进商业银行发行的“无界卡”,联合华为公司推出的“Huawei Card”,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远程开立能力,则较之国际同行、国内支付竞对仍然显得落后。
鉴于此,笔者建议就远程开立数字信用账户各方应尽快开展相应工作。考虑到创新实践需要稳妥试验环境,可以考虑为远程开立数字信用账户设定试点、探索期,设定“三特”原则:在特定范围、特定人群,按照特定程序远程开立数字信用账户。例如,通过在特定渠道(如特定的签约渠道),按照大数据筛选适格人群,完成远程开立后需设立有效期限(如6个月),要求用户需在期限内前往银行网点当面核身否则到期后失效。在探索期实践证明e-KYC的有效性后,再逐渐从“特定范围”“特定渠道”内由商业银行自主决策扩大至一般范围。
可以期待,远程开立数字信用账户将是扭转“非对称监管”格局的关键一招,将拉平银行和互联网账户开立的服务门槛,拉平大银行和小银行的获客能力,“开正门、堵旁门”,提升正规金融业务的可获得性,数字化时代金融普惠民生自此真正落于实处。
(作者系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联相关人士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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