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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上海总部:P2P网贷平台转型挑战重重

    周轩千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9-03-05 09:32:14 P2P 网贷 政策速递
    周轩千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9-03-05 09:32:14

    核心提示从信用中介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是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的明确要求

      从信用中介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是对P2P网贷平台发展的明确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部近日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指出,P2P网贷平台转型面临多重困难。鉴于此,相关方面宜进一步明确业务规则、加强风险自担宣传、加大惩戒力度、健全风险处置制度,并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研究指出,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网贷平台应定位为信息中介,但仍有大量平台背离这一定位,违规开展信用中介业务。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关键区别在于风险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研究称,P2P网贷平台转型面临四大困境。首先,监管规则尚不明确。例如,对信息中介的界定较宽泛,未明确规定平台对外提供评级服务是否应具备评级资质、平台可否利用评级结果进行推荐甚至开展智能投顾服务等。

      其次,出借人适当性管理不足。资金端的低风险偏好与资产端的高风险特征之间存在矛盾。很多出借人认为P2P是信用中介,自身金融投资知识不足,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而资产端的借款人(项目)多为高风险,且在经济下行情况下出险几率有升高趋势。对于平台而言,从信用中介转为信息中介将损失大量客户,在违规业务没有清零的情况下,转型不当还会造成挤兑。

      “监管对网贷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所以网贷平台在形式上都是信息中介,不过从风险承担的角度看,并未真正将信用风险转移给出借人,出借人端的零逾期、零不良现象比比皆是。所以,网贷平台向信息中介转型的过程,也是将风险从自身或合作伙伴向出借人转移的过程。”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其中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应对出借人的“用脚投票”,尤其是当前市场对P2P的信心非常脆弱,强行将风险转移给出借人可能会引发平台的流动性危机,甚至影响平台生存。

      研究同时指出,平台变相提供信用中介服务。P2P平台有很强的突破信息中介的内在动机,通过各种“伪创新”变相提供信用中介服务,以提高盈利能力。例如:掩盖违约事件,使平台项目表面上呈现无风险状态,误导出借人认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对外虚假宣传,强调“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入股”和“知名风投投资”等背景,甚至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通过自身或其没有担保资质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过分强调自身评级的客观准确性,甚至代出借人决策。

      此外,研究称,P2P平台缺乏风险处置依据和手段。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平台不披露信息或披露内容有限,出借人不了解借款人(项目),难以锁定债务人。二是P2P平台借助互联网将业务范围扩展至全国各地,但目前异地维权无制度保障。三是小额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在“智能投顾”模式中,每个出借人投入单个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可能低于100元,出借人通过自身维权的动力不强,可行性较低,并助长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四是借款人“老赖”的信息未完全纳入征信体系,加大了违约概率和维权难度。这些因素导致出借人成为风险承担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难度加大,平台为了满足出借人的需求,扩大自身业务规模,“被迫”提供风险跟踪管理、催收等部分信用中介业务,影响了平台转型。

      针对这些转型困境,央行上海总部的这一研究提出四条建议:首先,明确业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界定信息中介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借款人(项目)的评级和推荐以及“智能投顾”等业务规则。尤其要强化P2P平台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借款人(项目)关键性信息以及平台项目整体风险水平。在P2P备案或行政许可办法出台前,充分利用时间窗口,尽快压降P2P网贷行业规模。

      其次,加强风险自担宣传,做好出借人适当性管理。开展多渠道媒体宣传,将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强化出借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自担意识。督促P2P平台做好出借人适当性管理,使其明确知晓风险,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华夏信财董事长兼CEO李彬就此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虽然网络借贷作为信息中介,但针对出借人仍需要承担起信托责任。对于网贷企业而言,投资人教育的核心工作就是把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做到位,而不是用无关或虚假的信息来粉饰事实。”他还表示,无论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对金融业的特征和法则有审慎敬畏的认识,都是合规经营的基础。

      第三,加大惩戒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对违规提供信用中介服务、背离信息中介定位的P2P平台加大惩戒力度,加重违规成本,督促限期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对拒不整改的P2P平台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惩戒,树立负面典型,形成震慑效应。

      第四,健全风险处置制度,完善征信体系建设。针对出借人小额维权和异地维权拟定指引,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和方法,避免发生大规模上访、游行等事件。将P2P网贷借款人的恶意逃废债信息纳入百行征信系统,加强对借款人的失信惩戒,并逐步将所有借款人的P2P网络借贷行为纳入征信系统,确保每个人的信用信息真实可查,有效遏制多头借贷、恶意违约等行为。

      薛洪言表示,等到网贷备案工作结束后,各方信心自然回暖。届时对行业而言,是打破僵局、推进改革的良机,可采取一些实质性动作,逐步将风险向出借人转移。

    责任编辑: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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