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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看待私募基金托管的三个不等式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8-07-25 07:53:42 银行 私募基金 董希淼
    董希淼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8-07-25 07:53:42

    核心提示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增长较快,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也为金融市场健康稳健发展做出了贡献。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包括面向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私募基金托管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托管银行在私募基金托管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托管合同》,但不能也不宜承担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此,我们应该理性认识,正确看待。

      第一,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私募监管。当前,私募基金并没有强制要求托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的托管人除了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外,还可以由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而对于那些需要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私募基金来讲,在账户安全方面,根据《基金法》,托管银行的职责主要在于“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通知》中也并未赋予托管银行甚至银行业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责。

      第二,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财产保全。在投资者的财产保护方面,按照《基金法》的要求,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等职责,这里的“安全保管”“及时办理清算”是指托管银行保障资金安全流转,及时办理资金交收。一般来讲,托管银行通过对私募基金的资金闭环管理,监督资金流转,实现资金与指令的隔离,以此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但这并不等于托管银行对基金财产具备保全的职责。一旦资金从托管账户中划出,托管银行随即丧失对基金资产的控制权,尤其是对于一些私募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未上市的公司股权,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管理、公司财务、资本市场、交易结构等与投资者资金盈亏息息相关的环节,而这些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环节已经远远超过了托管银行的职责和能力之外,托管银行自然不可能也不应该与投资者的财产保全相关联。

      第三,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刚性兑付。在各类投资产品中,私募基金可能获得的收益较高,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也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门槛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而对于私募基金的风险提示方面,《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上讲,私募基金明确了投资者需要风险自担。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强调打破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等要求。证监会也多次表态,明确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禁止刚性兑付。

      总之,基金托管银行不等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要防止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失联、“跑路”等事件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协同监管。目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体系是由证监会领导、多机构配合的管理架构。具体来看,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中证登、中债登等机构都参与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证监会指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各机构对私募基金的运作管理都很重要,在不同的环节对私募基金实施管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应注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准入、运营、风控、自律等方面的协同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二是厘清有关参与各方的职责边界。当前,一些私募基金的信用风险陆续暴露,其“病灶”在于募集、投资以及运作等方面的不规范。一方面,应严格落实现行监管制度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约束。另一方面,按照不同私募基金的类型,如私募证券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积极推动各类私募基金管理相关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基金运营的管理,厘清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职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将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以私募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扼杀在摇篮中。同时,不断健全投资者教育机制,通过开展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宣讲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编制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例等方式,多渠道让投资者更加深入了解私募基金的特点,不断加强和改进私募基金风险提示。  

      (作者系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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