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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贷“爆雷潮”反思: 长期“无证驾驶” 违规经营惹的祸

    谢水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7-20 08:53:47 P2P 网贷 江湖
    谢水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7-20 08:53:47
    江湖

    核心提示今年6月以来,各地网贷爆雷的消息接踵而至,投资人信心跌至谷底。

      炎炎夏日,网贷行业却凛冬已至。

      今年6月以来,各地网贷爆雷的消息接踵而至,投资人信心跌至谷底。

      对此,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直指问题核心,7月19日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已发生爆雷的平台来看,主要原因在于违规经营,通过承诺高利返现,设立资金池,发自融标甚至是假标。”

      有消息称,近日银保监会召集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开会,针对网贷行业流动性风险,讨论加快推出网贷备案,近期或有相关监管政策出台。业内人士认为,网贷牌照制可能性比较大。

      主要原因是违规经营

      业内有一些声音,将此次爆雷潮归咎于挤兑危机,认为备案再次延期导致投资者失去信心,也有指责媒体报道“不准确和过度渲染”,要求给予行业正能量。但对于此轮风险发生,业内已有共识,主要是平台自身原因所致。

      互联网金融专家、江苏兀峰信息科技董事长嵇少峰此前曾从事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多年,早在2014年,他便直言“99%的P2P即将死亡”。嵇少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主要是平台自己的问题,如果都是信息中介,何来挤兑之说?前几年搞期限错配、资金池,甚至假标,现在投资者资金流入少,且不良上升,这才出现资金断裂。P2P信息中介本不存在所谓流动性问题,至多是债权转让项目没人购买,不至于跑路。”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凯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资金端方面,流入减少确实导致了平台流动性管理压力增大;至于资产端,可以说是“积重难返”,也是行业发展中的既存现象,即使认真经营,很多平台或多或少都走过弯路,比如历史坏账、大额标、自融自保,甚至有些存在假标问题。本以为船小好掉头,却发现是弯路难回头,历史上的窟窿,在这个特殊时期就浮现出来了。

      分析近期爆雷的平台,比如,投之家涉嫌集资诈骗,银票网实际控制人易德勤投案自首,永利宝董事长余刚、董事兼CEO张玉丰跑路,据P2P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三家平台均存在假标现象。

      或实行“牌照制”

      回顾P2P监管历程,从2007年至今,网贷行业发展已十多年,但平台良莠不齐。当各类理财公司在银行旁边开设门店,开展业务;当各类理财平台线上募集资金,甚至组织投资骗局,野蛮生长时,行业却并无准入制度,监管确有缺位。

      直到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同年,银监会等四部委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

      不过,P2P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展业,各地备案标准不一,存在监管套利现象。且地方金融办本身存在发展和监管的矛盾,统一标准势在必行,原定于今年6月底的备案实质性暂停。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此前监管规则理想化,与行业实际情况差别太大,导致后期整改难度很大;在整改工作中,重视程度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导致整改工作一拖再拖,使行业在太长的时间内处于“无证驾驶”阶段,集体性“违规”经营成为常态,一方面劣币驱逐良币,另一方面也给很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我们真心做实在项目,挣实在钱,一直在积极整改,但监管不确定太大,也没搞清楚怎么管,合规成本又太高,失去信心,决定清盘,不发新标,慢慢退出。”7月19日,上海一家P2P平台负责人坦言。

      7月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潘功胜强调:“P2P是一个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

      嵇少峰认为:“看当前形势,监管有三种可能性,一是将备案条件上升到牌照制、接近审慎监管的程度,对平台资本金、杠杆率、股东背景等作一系列要求,类似于银行;二是无限期延长备案期限,让不合规P2P自动退出市场;三是出台备案规则,但很大可能对市场起不到多少整治作用,因为合规平台努力向好,坏平台谁来管?地方金融监管力量不足,且合法整治的手段不够。另外,地方政府一旦让平台通过备案,就等于政府给了背书,备案的就一定不出问题?出问题投资人找谁?所以,最终P2P监管要么引进合格投资人制度,要么按公开发行证券或类银行机构管理,备案制只是暂时的权宜之计。”

      “无论是牌照制还是备案制,无论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都是形式,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准入标准,并把实质性风险控制住,《暂行办法》十三条红线早已明确,让金融所有行为关在金融监管的笼子里。”陆岷峰认为。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虚拟币、ICO融资、现金贷等监管的雷霆之势值得肯定。潘功胜也称,对一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态的出现,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中,如果不符合,那么“露头”就打。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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