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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贷整顿半年考:助贷模式转为金融科技输出

    陈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6-27 08:04:52 现金贷 金融科技 金融科技
    陈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6-27 08:04:52

    核心提示“如今,金融科技业务已成为我们最靓丽的利润增长点。”一家大型P2P平台负责人赵诚感慨说。

      “如今,金融科技业务已成为我们最靓丽的利润增长点。”一家大型P2P平台负责人赵诚感慨说。今年前5个月这项业务收入总计超过8000万元,同比增速超过250%。

      他所说的金融科技业务,主要是互金平台向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获客、风控模型、贷后管理、客户体验、后台运营系统升级等技术输出,赚取相应的消费金融贷款撮合服务费用。

      以往,互金平台主要通过助贷模式,先向持牌金融机构获取低成本资金,再结合自身获客、风控、贷后管理体系将银行资金放贷给借款人,获取丰厚的利差收益。随着去年底面世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141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导致助贷模式渐行渐难,因此这些互金平台开始改变合作形式,通过向银行输出风控、获客、授信审查、贷后管理等环节的技术支持,收取相应的消费金融贷款撮合服务费。

      赵诚直言,之所以如此“转型”,一方面是让整个助贷模式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在备案延期的环境下,平台也能获得新的业务增长空间,甚至不少互金平台正筹划运作金融科技板块赴港上市,实现曲线IPO目的。

      不过他发现,尽管金融科技业务处于黄金发展期,但它的前行征途未必平坦——来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合作银行所属银监局的多头监管压力,时常让它“举步维艰”。

      从助贷模式到金融科技输出

      赵诚坦言,在141号文出台前,他所在互金平台的助贷业务早已风生水起。

      具体而言,他们与6家中小银行签订助贷合作协议,前者提供获客、面签、风险审核与消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后者提供资金对接借款人贷款需求。由于平台提供坏账兜底、银行资金安全担保等保障,因此助贷业务规模扩张迅猛。到去年10月底整个助贷资金规模突破40亿元。

      在赵诚看来,这其实是各取所需的合作——互金平台通过引入银行资金大幅降低融资成本,令整个资金端融资成本降至8%-9%,远远低于P2P业务逾14%综合融资成本,由此获得消费金融贷款利率优势并获得更多借款人青睐,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中小银行则通过“无风险”的助贷业务,既能获得稳健的存贷利差收益,还能积累大量个人消费金融还款与信用数据,逐步构建自身零售业务核心风控运营体系,推动零售业务更快拓展。

      记者多方了解到,随着越来越多互金平台试水助贷模式,相应的合作模式开始趋于多元化。在141号文面世前,业界主要形成三大助贷模式:一是互金平台对银行资金采取坏账兜底或安全担保,以此引入银行资金用于消费金融贷款;二是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坏账风险;三是消费金融平台只负责获客,银行则主导风控与放贷流程,独自承担坏账风险。

      赵诚直言,141号文的面世,导致前两种模式难以维系,而第三种助贷模式得以“幸存”。

      “这无形间推动金融科技业务迅猛发展。”多位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主管向记者指出。相比助贷模式,金融科技业务最大的改变,是互金平台的角色被重新定位——它不再承担风控、授信审查、放贷、催收、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转而将相关技术输出给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由后者主导风控、授信审查、放贷等业务流程,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贷款,敲定贷款额度与利率等。

      在他们看来,这意味着整个业务模式发生不小的变化。

      在收费端,由于141号文规定银行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因此不少互金平台转而向银行收取相关消费金融贷款撮合费用,而银行则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率覆盖这部分开支。

      在技术输出端,互金平台与银行的合作趋于多元化,比如部分互金平台仅仅向银行提供获客导流技术输出,因此他们要求银行拿出一定比例贷款利息收入,作为平台批量导流的信贷撮合服务费;不少拥有消费场景与庞大用户基础的互金平台则尝试与银行共同研发针对不同客群、不同消费场景的消费金融贷款产品,获得整个产品的利润分成。

      在担保方面,为了扩大合作银行数量,互金平台开始通过旗下担保机构提供资金担保服务,降低银行对金融科技运作风险的顾虑,拓宽彼此合作空间。

      赵诚直言,在业务转型过程,不少互金平台还是感受到金融科技板块的监管压力——首当其冲的,是以往助贷业务年化费率超过36%的受到141号文的禁止,令平台金融科技业务利润空间有所缩水;此外,由于银行需要自主承担贷款业务坏账风险,因此他们开始“货比三家”,令互金平台失去不少业务合作机会。

      “但整体而言,141号文令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变得有章可循,反而激发他们更高的合作热情,整个市场蛋糕变得更大了。”融360创始人叶大清向记者表示。究其原因,不少中小银行迫切需要发展零售业务,以摆脱过度依赖对公业务的窘境,但他们缺乏信用卡业务运营与零售业务风控、获客、产品研发的基础,因此他们纷纷尝试引入外部资源塑造零售业务竞争力,强化自身零售业务基石。

      “今年以来,我们与12家中小银行形成各类金融科技业务合作,比去年同期多出了一倍。”赵诚直言。然而,随着合作银行日益增多,他却发现整个业务正面临五花八门的多头监管困局,甚至个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业务合规要求,令整个金融科技业务变得举步维艰。

      多头监管困境待解

      赵诚所说的多头监管,概括而言,即金融科技平台既受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又得满足与之合作的银行所属地方银监局差异化监管要求。

      由于他所在的互金平台注册在上海,当前上海金融办要求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借款客户资料的收集,但在沪银行需对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

      此外,在沪银行需独立完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不得将客户风险评估、贷前初步审核、贷款档案建档和保管、贷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资产催收等职责委托外包给合作平台完成。

      “其实,这让我们与上海地区银行的金融科技输出合作,变得有章可循。”赵诚直言。不过,当他与中西部银行开展合作时,却发现各地银监会对这类金融科技输出合作有着各自的合规操作标准。

      具体而言,尽管141号文不允许银行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涉足现金贷业务,但不少地区银监局对于现金贷的解读不一,多数地方银监局将现金贷业务局限在超短期高利率工薪贷,也有个别银监局直接将无明确消费场景的消费金融贷款悉数纳入“现金贷”范畴,导致他们难以与这些地区银行开展金融科技输出与消费信贷产品研发合作。

      “个别地方就金融监管部门对费率也有自己的要求。”他告诉记者。不少互金平台与地方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时,会通过旗下担保公司提供银行资金安全担保服务,相应担保费则另外向借款人收取。这引起这些地方银监局的注意,认为此举可能导致相关业务利率超过年化36%,随之要求互金平台不得向借款人额外收取担保费。但是,若担保费转而向银行收取(再由银行纳入产品费率向借款人收取),不符合个别银行消费金融贷款费率不超过24%的规定,反之取消担保费,整个业务基本处于亏本经营窘境。

      最让赵诚哭笑不得的,是个别地方银监局认为银行应主动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不应接受互金平台旗下担保公司提供的资金安全担保合作,导致当地银行担心业务风险而暂缓了金融科技输出合作进程。

      “这些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各地银监局对监管政策的解读不一,有些地方偏宽松,有些则偏保守。”赵诚指出。因此他每周都会前往不同省市与当地银监局人士沟通,弥合双方对监管政策条款解读方面的分歧。

      “或许,多头监管局面让金融科技征途走得不会轻松,但我们必须走下去。”他坦言,如今平台内部正在讨论先运作金融科技业务赴港上市,一方面它无需等待备案完成才能上市,另一方面近期港交所对境内科技类企业上市持欢迎态度,平台高管都不愿错过这个难得的上市窗口期。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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