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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团伙挑有房者下手 有人借5万被套900万房产

    来源:中工网 2018-05-11 11:15:05 套路贷 房产 江湖
         来源:中工网     2018-05-11 11:15:05

    核心提示警方表示,“套路贷”被害人群体多为资金需求强烈、法律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群体。

      深圳警方近日打掉多个“套路贷”犯罪团伙,有受害人借5万元险被套900万元房产

      “套路贷”新套路:专挑有房者下手

      “贷款方逼得太厉害,还威胁要起诉我并查封房产。我当时压力很大,甚至一度有了轻生的想法。”回想起数月前遭遇“套路贷”的情景,深圳的邓先生仍心有余悸。

      记者了解到,近期,深圳罗湖公安分局破获两起“套路贷”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共计700多万元。罗湖公安分局近日发布类似典型案件,并剖析其作案手法。警方介绍,“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不法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类犯罪案件属新型案件,作案手法隐蔽,侦查取证、定罪定性难度高。

      借钱是假,“套房”是真

      今年4月12日凌晨,深圳罗湖警方对一“套路贷”犯罪团伙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将11名目标嫌疑人全部抓获,挽回郑先生价值900万元的房产。

      2016年年底,郑先生急于用钱,但自身因有过不良征信记录,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贷款,于是找到从事小额借贷的欧某。得知郑先生名下有一套价值900万元的房产后,欧某答应借贷。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欧某伙同江某、宋某等人,通过与郑先生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制造虚高银行流水”的作案方式,向郑先生放贷7次。

      郑先生第一笔款只借了5万元,实际到手两万多元。“每次放款后都会立即被以支付利息、保证金、好处费等名目扣除部分借款,我实际拿到手的借款金额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却被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支付本金和利息。”郑先生介绍。

      贷款到期后,当郑先生苦于无能力还款时,欧某等人称要帮助他“平账”,实质为借旧还新。办案民警介绍,贷款方通过“转单”每次又产生新的利息、新的违约保证金,将上一笔借贷的利息和违约保证金予以“平账”,从而不断垒高虚假的借款本金。经过11手的“转单平账”套路后,被害人债务本金从5万元累计到340余万元,而实际到手只有36万余元。随后,贷款方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郑先生房产。

      借贷50万元,到手数千元

      去年9月,龙某、伍某报案称,其被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诈骗,却被该小额贷款公司提起诉讼。经初查,民警判断龙某、伍某所报案件为“套路贷”诈骗案件。2017年12月6日,专案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警方介绍,该团伙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专挑在深圳有房产的对象下手。放贷犯罪团伙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同时带借款人去公证处,将房屋的出租、管理及查档权授权给贷款方,以便为今后和借款人打官司提供合法依据。

      办案民警解释说:“举个例子,借款人意图贷款25万元,贷款方会想方设法劝借款人贷50万元,然后以过流水的名义收回30万元,再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要求借款人付现19万余元,也就是说借款人最终只到手数千元。”办案民警称,等到还款日,贷款方以违约名义,向借款人索要50万元借款,如果借款人不还便向法院申请查封借款人房产。而受害人往往是在贷款方连哄带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很多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甚至很多人签订的是空白合同,这就使得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

      作案人反而掌握“证据链”

      罗湖警方表示,“套路贷”实质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作案手法隐蔽,容易与高利贷或者普通民间借贷混淆,且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侦查取证、定罪定性难度高。

      警方总结了3种典型“套路贷”犯罪手段:

      “初级套路”以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虚增债务为主要犯罪手段。

      中级套路指借钱给无经济能力的被害人做购房首付款,再诱使被害人多方借款“平账”。

      “高级套路”也称“连环套路”,以虚增债务、利滚利、多次“转单平账”为主要犯罪手段。

      警方表示,“套路贷”被害人群体多为资金需求强烈、法律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群体。而犯罪团伙则组织性明显,人员分工精密,配合度高。在主犯的统筹指使下,团伙中有负责拉业务的人员;有负责“空放”贷款、收取现金的人员;有与借款人商谈、签订合同的人员;有管理账目和借贷合同的人员;有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人员;有提起、参加虚假诉讼的人员。作案人一般不将合同、借条、收条等给借款人,导致借款人不掌握任何书证。而作案人掌握的虚高借款合同、制造的银行流水、收条等书证物证能相互印证,形成一套完整的借贷证据链,最终反而使得借款人在民事诉讼中无法举证。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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