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5日,《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了《草案》说明。根据《草案》,我国拟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草案明确,作为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审判工作受上海高院监督,审理的案件由上海市同级检察院诉讼监督。上海金融法院负责审理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证券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以及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四类案件,审判庭的设置将由最高法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廖凡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相比其他类型案件,金融案件具有专业性强、领域发展快、系统性强的特点。设立金融法院集中审理金融案件,可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在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时,也可更灵活应对。
公开数据显示,2013-2017年,上海涉金融案件数量以平均每年增长51%的速度飞速增长,仅去年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就达到17.9万件。对此,廖凡介绍,放眼全球,英美等发达国家和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新兴市场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金融司法体系。上海若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司法能力作为重要的软实力体现,也要兼顾发展。
廖凡还预测,金融法院体制可能会在更多城市扩围,即在上海先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面向全国推进,其中北京就有可能在下一轮落地。
责任编辑: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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