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预期的时间表
4月11日,新上任的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给出的一份开放“时间表”,让金融市场沸腾。
澳新银行中国市场经济学家曲天石认为,这个表态体现了中国金融业开放相当大的决心和非常正面的态度。虽然这些内容在过去几个月市场上已有了预热,但明确给出时间表的做法完全超预期。(马春园)
导读
澳新银行中国市场经济学家曲天石表示,外资行涉及“双重监管”的问题,希望能通过中国监管部门的合作来解决;在融资方面,也期待给予外资行更多渠道。
4月11日,履新后首次在国际舞台上亮相的央行行长易纲,给中国金融开放列出了具体落实的“时间表”。
其中,涉及到银行业的具体为“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第一原则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这是未来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准入又分为股东准入和业务准入两方面。国民待遇则意味着中外资银行在持股比例、监管标准、业务资质准入等方面一致。
曾刚认为,股东层面目前明确了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未来业务准入方面的一视同仁值得期待,外资行的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不过,政策落地还有一个过程,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的开展,都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即便政策落地后,外资行的实力也很难和中资银行竞争。
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认为,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开并不会导致外资控股银行大幅增加。而外资银行虽然业务范围大幅扩大,可平等参与商业银行竞争,但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具有较为稳固的客户基础,外资银行在业务竞争上并不具备明显优势,短期内,外资的准入放开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有限。
外资进入银行业进程
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开放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年来金融开放进程逐步加快,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拓宽,主要建立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逐步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稳步提升的基础上。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本次开放主要表现在取消外资持股比例、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开展业务,以及稍晚可能落地的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2006年之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以分行形式经营,不具有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2006年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开始转为以本地法人形式经营。
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的研究认为,在银行业准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享受“国民待遇”,即可经营针对中国公民和企业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承兑贴现等人民币业务,在央行批准后,还可经营结售汇业务,但非独立法人的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仍限于境外客户。
此前,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机构的比例也有限制,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战略投资者需持有股权3年以上。
2017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8年2月24日,原银监会重新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增加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外资行业务有望拓宽
澳新银行中国市场经济学家曲天石认为,相比放开外资持有银行股权比例的限制,“国民待遇”涵盖的内容更宽泛。虽然目前中外资银行在监管指标上没有区别,但在一些具体的业务上有所不同。网点的设立和资本补充方面难度更大。
近年来,外资行的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可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托管业务以及财务顾问等咨询业务,且开展上述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同时,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的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金融服务。
不过,近年来外资行的发展步伐相对较慢。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2.93万亿,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中占比约为1.26%,且这一比例从2011年以来持续降低。
而且,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盈利能力并不理想。银监会的数据显示,外资银行的资产利润率明显低于全国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2017年末,外资银行总资产利润率为0.48%,仅为全国银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一半。
曾刚认为这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既有业务开展受限、分支机构较少、资本金不足等因素,也有外资行母行自身的原因。国际大型银行在金融危机后,都受到非常大的冲击,因此对于设立在中国的子行,资本补充不足。加上目前还没有外资行在中国上市,外资行缺乏其他外部的资本补充渠道。
曲天石认为,外资行发展缓慢,内在原因是中资行迅速发展壮大,外资行领先的优势越来越少。比如原来的一些先进经验、产品种类等优势也不复存在。在资本规模上,外资行都属于境外机构的子行,和中资法人银行不是一个量级。
在金融危机后,各个国家对金融机构均加强监管,因此外资行在中国的子行,既要满足母行所在国的监管要求,还要满足中国的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时只能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来进行,这也进一步掣肘了外资行发展。
曲天石表示,外资行涉及到“双重监管”的问题,希望能通过中国监管部门的合作来解决;在融资方面,也期待给予外资行更多渠道。
对外开放与防风险并举
曾刚强调,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没有监管,而是中外资的监管标准统一。“国内的金融机构很多业务需达到一定的资质准入,这样的标准也应同样适用于外资”。不过,随着监管空间的扩大和外资行母行业务的回暖,未来外资行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徐承远还认为,此次金融开放遵循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程度并重,重视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因此,加快开放进程、扩大开放范围后,外资即使实现控股主要金融机构、或者由于经营范围扩大参与国内金融市场竞争,仍是在国内监管体系的约束下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并符合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导向。
在徐承远看来,在国民待遇基础上采取负面清单机制,既提升了监管的透明度,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提供了明显的指南,又有效管控了金融领域的风险隐患,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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