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在会上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应充分考虑我国是互联网大国的国情,从规范大数据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厘清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及法律边界,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大数据应用等多个角度开展相关工作。
据了解,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尚未出台专门立法,德国于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主要动因在于试图限制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在亚洲国家中,日本早在2003年5月就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相继制定、颁布了针对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持有个人信息机构的多部法律。韩国在2011年3月29日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基准、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救济等。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认为,西方国家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间较早,通过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收集用户信息的现象较少,而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手段大规模搜集用户信息,这两者间有较大的差别,因此,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
近日,有两条与个人信息安全有关的新闻,也牵动了公众的神经。一则是“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用户同意《芝麻服务协议》,账单查询服务涉及用户隐私,另一则是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出,“手机百度”、“百度浏览器”两款手机软件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监听电话、定位等权限。
责任编辑:方杰
免责声明:
中国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