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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反洗钱现状及策略研究

    丁钟燕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6-09-02 10:50:23 互联网金融 洗钱 征文选登
    丁钟燕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6-09-02 10:50:23

    核心提示

      2016年7月-10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中国电子银行网(微信公众号:cfca-cebnet)联合全国70余家银行发起“2016金融科技引领银行未来”征文活动。以下为热心网友通过网络渠道投来的稿件。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反洗钱风险日益突出。本文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洗钱的特点和主要方式,分析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最后,为实现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间的无缝连接和充分发挥反洗钱合力,本文提出了完善立法监管、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提升监测水平、拓展国际合作、转变反洗钱监管模式等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紧密结合,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得到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也因此得到拓宽。然而,互联网金融具备虚拟化、高科技化、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区域性等特征,为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借助互联网金融洗钱是这当中备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一直以来,反洗钱工作都受到各国的热切关注。美国率先在金融业建立反洗钱监管制度,即建立了《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之后,美国为完善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机制,又制定了几部反洗钱法律。各主要西方国家也纷纷从法律层面确立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工作机制。1981 年欧洲议会部长委员会最早提出有关金融业反洗钱的倡议。在跨国境洗钱活动蔓延的背景下,国际反洗钱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结合对银行监督管理的需要,通过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该声明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业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并强调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核实顾客的真实身份,拒绝异常、可疑的交易并与执法部门保持合作。二是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对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门研究,它是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从国际范围内看,反洗钱制度建设从早期的倡议声明、勾勒整体宏观框架的阶段,已经进入实际操作的细节层面。2012 年2 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了新的《打击洗钱和恐怖、扩散融资国际标准》( 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将反洗钱覆盖到扩散融资领域,要求增加信息透明度,强调反洗钱国家战略和国际协作。《新标准》的颁布对我国反洗钱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国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通过完善国家反洗钱工作机制、反洗钱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的转变等手段,积极落实《新标准》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但是,近年来伴随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洗钱犯罪更加呈现出数额巨大、犯罪工具智能化、过程更加隐蔽等趋势,我国原有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不能很好的适应新形势、新挑战,亟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加以改进。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洗钱的特点和方式

      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电子交易业务的近百分之二十与洗钱犯罪有关,互联网可以使非法资金快捷地转移,且不留下任何痕迹,这使得网络洗钱活动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借助互联网金融渠道洗钱得到犯罪分子的如此青睐,源于这一渠道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 一) 互联网金融洗钱的特点

      传统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面目出现。较之传统洗钱模式,互联网金融为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带来更大的便利,有着“一高三低”的特点: 即利润高、风险低、 操作性要求低、地域性要求低。一高三低的互联网金融特点为洗钱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

      ( 二) 几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洗钱方式

      1. 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是指设在互联网上提供24 小时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客户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只要有一台PC 机、一根电话线,就可以享受全天候的网上金融服务。自1995 年以来,从美国第一家网上银行开始,各国纷纷设立网上银行。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网上银行在我国已相当普及。网上银行的开放性、匿名性、加密性都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契机,是互联网金融洗钱的最重要方式之一。

      2. 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伴随着网络繁衍而来,是由网络服务商发行的、用于网上交易的一种虚拟货币形式,如Q 币、比特币等。人们通过向网络服务商购买电子货币,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方式在网上进行消费,可以购买网络上的电子服务,可以交易虚拟财产,也可以网上购物。

      3. 互联网赌博。近年来由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势头迅猛,境外赌博集团和赌博网站都将我国看做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早在2010 年南非世界杯期间就有报告显示,当时全球共有1400 多家赌博网站,其中有300 多家是中文赌博网站。自2000 年开始,网上赌博活动在我国开始活跃,短短十余年时间已涉及20 余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网上赌博尤其猖獗。

      4. 互联网保险。网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保险经营管理活动( 咨询、险种费率查询、承保、理赔等) 的经济行为。这是由法国安盛保险发起的一场保险业的革命,通过网上直销的方式来订立保险合同。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猛。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先投保,再退保,成为互联网保险最主要的洗钱模式。

      除以上四种常见洗钱方式以外,互联网金融洗钱还包括:通过设立在线空头销售公司,自买自卖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或者通过网上拍卖将赃款转化为合法的价值; 或者是P2P 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等多种多样的方式。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反洗钱所面临的困境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刚刚兴起,整个行业处于无明确准入门槛、无行业量化标准、无明确监管机构的“三无" 状态。互联网金融机构不仅缺乏客户身份识别手段,还缺乏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意识,互联网平台的隐蔽性、匿名性、即时性使得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流向的追踪非常困难。互联网金融时代,反洗钱工作可谓困境重重。

      (一)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成为反洗钱工作的“瓶颈”

      《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目前与互联网金融洗钱相关的专门反洗钱法律法规只有《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法律层次较低亦不尽完善。总体而言,针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相关立法仍相对滞后和模糊,在网络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资金监测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要求还没有明确和规范。

      (二)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工具、平台从事洗钱活动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洗钱犯罪呈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交易从事洗钱活动。网上的非面对面交易日渐取代柜面交易和ATM现金交易,电子支付、网络支付在给人们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不法分子利用其作为洗钱的情况。

      (三)互联网金融中的洗钱行为呈现多样化趋势

      目前,互联网金融中的洗钱行为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利用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实施地下钱庄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和清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诈骗等相关犯罪资金,利用网络炒汇、炒金、售假、传销等进行洗钱,以及利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手段通过证券期货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洗钱等等。这些案件向我们展示了洗钱行为的多样化、现代化和信息化,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呈现出向县域乃至农村地区蔓延的趋势,需要引起基层央行的警惕与高度关注。

      (四)网络认证难以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

      身份识别制度在反洗钱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关键步骤在于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进行核对、登记、留存,金融机构通过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客户,从而在源头上预防洗钱犯罪,有效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但是,一是由于网络操作具有非面对面特点,让网络平台根本无法对每笔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为不法分子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了便利条件,极易引发洗钱风险。二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未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缺乏强化的内部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对利用假名、冒名开立账户或利用虚假注册公司开户等核实还存在一定困难。三是一些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很难判断和查找交易对手,甚至银行不存在客户的网银交易地址,给资金监测、可疑交易的甄别和分析、排查带来难度。

      (五)可疑资金追踪监测存在难度

      在缺乏法律规制和缺乏反洗钱责任追究机制的监管现状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对资金来源和用途审核显然缺乏制度约束力。网络操作的非面对面特点,让网络平台根本无法对每笔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为洗钱者隐匿、掩饰违法犯罪所得,借助平台清洗黑钱提供了便利条件,极易引发洗钱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操作模式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对资金的追踪监测更加困难。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通过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的,洗钱分子登录网上银行服务器只要经过密钥认证后就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即时转账,可以在瞬间实现非法所得的转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上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意识。现行法律框架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主体并没有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的法律责任,使得原本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履行义务主体报送可疑交易来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受到了限制。

      ( 六) 信息分割是反洗钱最根本障碍

      显而易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最大特征,其实也是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最根本障碍,就是产业碎片化所导致的信息分割。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一笔交易,从纵向来看,需要发卡机构、互联网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甚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支付流程的碎片化导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分割; 从横向来看,发卡机构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成百上千家银行,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包括几百家甚至上千家互联网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持卡人和商户数量更是数不胜数,参与主体的碎片化致使同一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分散保存在不同的机构中。由此,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各义务主体均难以掌握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反洗钱相关制度的效力被大大削弱,从而导致反洗钱工作效率大幅度降低。

      四、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化解互联网金融所隐藏的洗钱风险,打击洗钱犯罪,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碎片化所导致的信息分割问题举足轻重。因此,我国必须从加快立法进程、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措施着手,全面推进落实新时代我国的反洗钱工作。

      ( 一) 加快立法监管进程,弥补法律上的空缺

      我国现有的反洗钱法体系以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191 条为主线,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为扩展,并在2006 年制定了专门性的《反洗钱法》。虽然这些立法对反洗钱活动发挥着有效的抑制作用,但并未有针对性地解决借助互联网金融洗钱中所出现的问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国家应考虑修改此法,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中,并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同时,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洗钱趋势的继续蔓延,国家有必要制定《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有针对性的单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责任进行明确,从制度上约束网络平台履行反洗钱义务。与此同时,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明确由央行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工商管理、工信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对其从业务运作、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另外,

      互联网金融行业应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自律管理,切实防范洗钱等各类风险。

      ( 二) 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制度,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首先,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效执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注重核实网络客户信息,保证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在客户开户和注册阶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资料、行业背景、风险级别,在无法核实客户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可采用联网核查等措施进行身份认证,在必要情况下可根据客户所填信息进行实地回访查看,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真实可靠。对此,央行应逐步允许互联网金融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高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其次,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每年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交易进行重点监控。最后,设立专门的内部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法》第15 条第2 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还要求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目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都已设立了反洗钱部门,但对互联网洗钱这种新型洗钱模式的应对还不成熟,急需加强,同时,那些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尚缺乏这样的专门部门设置。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必须配备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根据专业知识和职业敏感来更好地防范互联网洗钱。

      ( 三) 加强系统建设,提高互联网反洗钱监测技术

      我国目前反洗钱的数据提取和甄别手段落后,相对于犯罪分子洗钱手段的日益高端化、科技化,国家有必要利用人力、物力资源,提高互联网对洗钱活动的监测技术。网络的匿名性和加密性阻碍了司法机关对网络洗钱的追查。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合理的网络实名制和私人密钥托管制度,在发现网络洗钱活动时,可以合理合法地进行证据搜集。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尽快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系统,对交易数据进行多层次监测分析,客户交易一旦不符合通常模式即被自动识别,及时上报国家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降低网络环境的不可控性。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系统的软、硬件建设,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对可疑交易,做到利用技术手段再现交易过程、辅助定位洗钱犯罪行为。

      ( 四) 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沟通与司法合作

      一是积极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要充分发挥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的作用,吸收其反洗钱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协作;2012 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了新的《打击洗钱和恐怖、扩散融资国际标准》,这为我国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二是加强与境外金融情报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申请加入埃格蒙特集团,更好地与境外金融情报机构实现接轨,促进反洗钱国际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努力与外国签订共同打击洗钱协议,进行情报信息的交换。三是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法律协助。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增强跨国反洗钱的破案能力。

      (五)转变反洗钱监管模式,提高管理有效性

      反洗钱监管要适应《新标准》的变化,以金融机构法人为监管单位,对法人金融机构全系统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档案为依据,以交易报告数据分析为基础,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行业特点,按银行、证券、保险分别构建动态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科学合理地确定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等级。根据金融

      机构的风险程度选择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强度,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模式,综合运用谈话、质询、走访、现场检查等手段,对高风险金融机构严格监管,对低风险金融机构采取宽松的管理政策,调动和发挥金融机构法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减少监管部门的管理成本,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有效性。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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