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 樊爽文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监管创新,最为重要迫切的是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国内出现互联网金融热,归根结底是因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如果不能有效降低金融抑制,不仅互联网金融走不好、也走不远,整个金融业恐怕也难以保持健康发展。
在解决金融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前提下,提高准入的透明度,放宽市场准入,使符合条件并且有意愿进入金融领域的各类社会资本,都能够顺利进入这个市场,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从事相同性质的金融业务,从而使整个市场达到充分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和发挥好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民生的目的。否则的话,一部分市场主体从事了某类金融活动,却难以合法身份进入这个市场,游离于市场和监管之外,借创新之名不受必要的市场规则约束,不但有违市场公平,不利于金融市场整体发展,更严重的是破坏了依法守规意识,并且其自身发展也将很快遭遇瓶颈。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传统金融的危机意识,起到了“鲶鱼”作用。但是如果没有金融监管的改变,不但新兴互联网金融会蜕变为另一类传统,而且也助涨了参与主体对市场规则的漠视,使本来就十分缺乏的、脆弱的对市场规则的敬畏感更加丧失殆尽,得不偿失。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也使大家看到了实现金融普惠的希望。但是如果没有金融监管的改变,不能提供实现金融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热闹和喧嚣过后,终究将是一地鸡毛。
总之,中国金融业发展必须建立开放、富有活力和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才是出路,而出路的关键在于金融监管的适时改变,在于金融监管的主动创新。如果等待外力推动,等待市场倒逼,不但有损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负作用很大、代价很大。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严守不触犯法律规定的“底线思维”。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有明确规定,一旦触犯,就涉嫌犯罪,与创新无关。决不能允许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另一方面,“底线思维”的困惑是法律法规之下的现行诸多制度规定,是不是应该被纳入“底线”来严守。
二是以体现监管一致性为方向的适度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过多、过严、过细。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以及在新技术条件下金融活动表现出来的新特征,如果延续对传统金融业的监管理念、措施和方法,其发展空间肯定极为有限,或者导致监管失效。对新兴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有所包容,有所放松,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但是,对互联网金融适度监管必须体现一致性,防止在制度、主体、行为等各个层面形成割裂,否则最终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割裂,难以构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金融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进入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一视同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同一性质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同样的业务规则和行为规则,保持一致性。甚至于对同一类业务,无论是利用互联网还是以传统方式开展,基本规则和要求也应当大体相同。简而言之,应当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突破口,在遵守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松金融监管,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水平。
三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方向的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包括了网络支付、网上小贷、P2P、股权众筹等多种业态,由于各种业态的内容不同、特征不同、风险点不同,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应当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实施监管。但是,无论对于哪种业态,监管的共同目的和根本目的之一,是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使消费者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设计,使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可见、可控。所以在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必须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充分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结构性保护措施,比如要求服务提供者对投资人的收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并对其投资总额、单个项目投资额、对单一筹资人投资额、通过某一平台投资额总额等,以及对筹资人单一项目筹资总额、单一筹资人筹资总额等进行限制,以有效控制消费者风险损失,防止因欺诈导致损失过大和影响正常生活。结构性保护措施,看似限制了消费者自由,实质上是从制度层面对消费进行的有效保护。
四是以实现功能监管为方向的协同监管。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实行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带有明显的跨界特征,对金融监管方式和体制改进提出了挑战。因此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变的越来越重要。为了使协同监管取得好的效果,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功能监管势在必行。当然,从目前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金融业整体发展趋势看,未来的金融监管需要实行混业监管,才能更好地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协同监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关于互联网金融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相关部门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具体制度措施也在各个层面多次征求意见,相信会很快陆续出台。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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