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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滴&滴出行业务资金清算合规性的一些思考

    闪电胖儿 来源:移动支付网 2018-06-06 10:05:25 顺风车司机 金融科技
    闪电胖儿     来源:移动支付网     2018-06-06 10:05:25

    核心提示 首先声明,本文不针对滴&滴,也不是举报。只是因为滴&滴是个行业内的标杆,同时滴&滴的业务模式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电商平台业务模式。

      首先声明,本文不针对滴&滴,也不是举报。只是因为滴&滴是个行业内的标杆,同时滴&滴的业务模式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电商平台业务模式,所以,我只是拿滴&滴作为一个案例来讨论一些行业内共性的问题,如果滴&滴做得非常完美,那滴&滴不愧于行业标杆,可以为所有电商平台类企业合规经营树立正面典型;如果滴&滴还有不足的地方,也算是一个滴&滴用户给滴&滴提出的一些建议吧;另外,通过对滴&滴案例的分析,也许也能帮助监管机构找出一些监管方面的空白,进一步保障商户、客户的权益。

      一、 关于顺风车司机是否属于商户及收单主体

      按照滴&滴顺风车的业务模式,笔者个人理解顺风车司机应该作为滴&滴出行平台发展的商户(按照央行谭处之前对296号文的解读,笔者认为顺风车司机可以按照工商总局工商个户2017年68号文《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通知》被定义为“对从事某些行业的个体经营或免登记”);这些商户面向乘客的收款服务应该是“网络支付收单业务”,收单机构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该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服务协议。目前看,无论由哪个机构对顺风车司机提供收单服务,App中并没有出现这份收单服务协议。

      二、 关于线上收单还是线下收单

      笔者前段时间研究了所有监管发布的关于网络支付和银行卡收单定义的文件。但坦白讲,关于某种支付方式属于线上收单还是线下收单,依据现有的监管文件无法判断。因为现有监管文件判断线上收单还是线下收单,主要是从商户是实体商户还是网络商户维度以及支付方式是银行卡收单还是网络支付维度判断;而以上两个维度,之前监管文件的标准均已无法适用。

      目前根据相关文件,仅能够确认,滴&滴出租车司机使用滴&滴司机端向乘客展示的静态二维码(如下图),属于“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即出租车司机)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应当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

    关于滴&滴出行业务资金清算合规性的一些思考

      但公开资料显示,滴&滴花了3亿收购的公司“一&九付”仅具备“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因此,在此场景上,“一&九付”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值得探讨。

    关于滴&滴出行业务资金清算合规性的一些思考

      三、 关于顺风车司机钱包账户的性质

      (一) 钱包特征

      笔者之前注册了滴&滴,并通过了顺风车司机实名认证,目前滴&滴中有个“钱包”选项(如下图)。

      l 钱包中有“余额”的概念

      l 钱包中有“提现”按钮,可以提现至经平台验证过的银行卡;

      l 另外,钱包的余额可以直接购买理财产品“滴&滴金桔宝”,且支持余额自动转入。

      (二) 关于账户性质及合规性的疑问

      综合该钱包账户的表面特征,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 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笔者判断该钱包账户应该是一个“III类个人支付账户”

    关于滴&滴出行业务资金清算合规性的一些思考

      昨天在与一些业内人士讨论时,这个账户的设置本身没什么问题,但结合收单的过程来看,似乎有点问题,如果前端的收单是A机构来做,但收单资金转入了B机构的III类个人支付账户,那么会涉及到不同收单机构之间备付金的“直连”,存在违规嫌疑。

      最后,因为前段时间“空姐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导致滴&滴出行升级了顺风车验证流程,每次接单前,司机都需要做人脸识别实名认证,一次傍晚的时候,发现一个非常顺路的订单,由于光线太暗,车停路边做了5分钟人脸识别,后来拿了老婆手机打开闪光灯补光,才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结果订单被抢了,于是今天,我默默注册了“嘀&嗒出行”,那么,嘀&嗒出行是否也存在同样问题呢?

      细思极恐……

      客观规律表明,业务的发展一般都会早于监管政策的出台,因此,关于某些业务是否合规,还应该本着发展和辩证的方法来进行考量,业内还有更多强烈声音,希望监管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工商、交通委、商务委等机构能够尽快出台更加明确细致的行业规范和细则,尽快明确创新业务的各类相关风险。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最大初衷。

      以上疑问,还请支付圈各位专家共同进行讨论。

      PS:感谢移动支付网主编大人姜风姐以及各位热心留言网友针对本文提出的意见和作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央行支付司工具处处长谭静蕙解读296、281号文:整肃支付和清算,要正本清源》(原创: 李意安 十字财经 2月23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条款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责任编辑: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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