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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发布2号令、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修订细则,一起来看改哪了

    来源:移动支付网 2019-11-15 09:24:09 备付金 央行 政策速递
         来源:移动支付网     2019-11-15 09:24:09

    核心提示对于支付机构来说,本次修订对其更加严格,原来的模糊地带更加清晰,对支付机构的强监管还在持续。

    11月14日,央行条法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对于支付行业来说,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备付金相关条例的修订事宜备受关注,其中2号令的修订关乎支付牌照的申请以及续展、扩展。但本次修订,支付相关内容,大多数只是言辞表达上的修订,而没有太大改变。有关支付相关的,一起来看看央行到底改了什么吧。

    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涉及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点评:加强支付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从之前的承诺书升级成为证明材料,提升了支付高层人员的准入门口。

    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涉及内容: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点评:第十六条修订,仍然是进一步明确了支付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由原来较为模糊的证明材料,明确为复印件。第二十九条的修订也类似,从原来较为模糊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相关证明文件,明确为签订的移交协议。从这两条的修订来看,央行在缕清模糊区,明确提交的证明材料。

    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涉及内容: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点评:可以说这条修订内容是本次修订对支付机构业务影响最大的一条,对交易真实性的证明一直是支付行业一大难点,虚假商户、虚假交易给监管所带来的反洗钱、反欺诈压力异常巨大,在本条修订之后,支付机构在KYC(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上的压力会更大。

    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部分“(四)特殊情形的处理”中的第3项修改为“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通过与客户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相关证明效力的文书办理。

    涉及内容: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点评:更加方便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柜台办理银行业务的存款人,丰富了证明材料的来源。

    整体点评:央行的本次条文修订,在便民上发力较为明显,并且便利企业的相关金融活动。此外,对于支付机构来说,本次修订对其更加严格,原来的模糊地带更加清晰,对支付机构的强监管还在持续。而业界所期待的2号令大改并没有到来,再等等吧。


    责任编辑: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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