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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措并举促进P2P网贷平台合规发展

    刘仁文 郑旭江 来源:正义网 2018-09-05 13:52:36 P2P 网贷 金融科技
    刘仁文 郑旭江     来源:正义网     2018-09-05 13:52:36

    核心提示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下,平台一方面要启动严格的合规检查;另一方面,平台应及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下,平台一方面要启动严格的合规检查;另一方面,平台应及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慎重根据个案决定“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适用路径。

      在国际层面应启动跨国追赃制度,全力开展追赃、追逃、挽损工作。在量刑上,建议将协助追回赃物金额的程度作为量刑情节。在程序上,针对跨国追赃的“刑民交叉”案件,建议借鉴国外民事没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作为行业术语,P2P网贷平台(下称“网贷平台”)的“爆雷”是指平台因逾期兑付而出现的停业、清盘、跑路、失联、倒闭等不良现象。据新华社报道,今年6月以来,国内多家P2P平台接连“爆雷”。据网贷之家数据,6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80家,其中问题平台63家,停业平台17家,引发公众的极大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平台“爆雷”的困境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危机和整治乱象的对策。

      网贷平台“爆雷”的处理困境

      网贷平台“爆雷”的处理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如何安排平台的有序退出。当网贷平台遇到问题时,问题平台或准问题平台基于风险规避或商业考量,往往以各种方式退出网贷行业。实践中,有网贷平台任意发布清盘兑付公告,确定兑付期限,在无任何依据的前提下着手退出;有网贷平台违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隐瞒平台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运营状态,片面终止业务经营。以上退出都不能处理好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激化了投资者与平台之间的矛盾,也无法得到监管部门的有效指引,因而亟待实现统一、良性和有序的退出。

      如何实现受害者的妥善保护。“爆雷”网贷平台普遍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成百上千的投资人有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惨痛局面。受害者遍布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在面临重大损失时,他们将选择包括自发组织型维权、聘请律师型维权、上访施压型维权、极端手段型维权在内的各种维权方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如何有效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

      如何重建网贷行业的市场信心。

      近年来,网贷平台“爆雷”来势汹汹,主要在于“爆雷”数量之密集和“爆雷”平台之性质,前者加强了人们对网贷行业混乱不堪的心理判断,后者影响了公众对平台的投资信心。如果不能及时恢复行业信心,那么将会有更多平台难以生存。

      网贷平台“爆雷”的多重原因

      网贷平台“爆雷”的原因是多重的,笔者主要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微观原因——平台的违规操作。平台通过互联网实现出借人与借款人点对点的对接,满足了小额信贷和多元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台并没有恪守信息中介的本质,存在不同类型的违规操作。

      1.问题平台虚假宣传。为了利用投资者的信任,平台采取不同方式为自己镀上不同的背景。有平台混淆概念,将非国企认定为国企来误导投资人;平台与国资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却将间接关系宣传为“国资系”等。在上市背景方面,平台所宣称的上市公司可能是新三板型、自身亏损型、产能过剩型等无力提供资源支持的上市公司;也可能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甚至关联公司。

      2.自融(变相自融)和资金池盛行。2016年8月银监会曾发文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但实践中仍存在包括输血型自融、投资型自融、欺诈型自融等在内的各种自融或变相自融。在自融(变相自融)的过程中,资金池就会随之产生,平台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提款机”。

      3.银行存管作用虚化。银行存管一直是平台合规的标配,但并不代表平台安全。目前,银行和平台主要有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三种方式。银行直连模式,是指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投资人无需充值和提现就能通过银行在线交易,但成本很高。直接存管模式,是指银行为平台开设资金存管、投资人、借款人等独立账户,隔离平台与投资人的资金,减少挪用资金的可能性。联合存管模式,是指银行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平台存管账号,并由其承担账号监督、资金存管、技术辅佐等功能,因此,无法有效杜绝资金挪用风险。但即使采取前两种模式,银行也难以对平台标的真假做实质审核,也就无法监督平台通过发布假标等方式进行的自融操作。

      中观原因——行业的监管趋严。2017年12月,《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平台整改验收的时间节点,即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备案登记,6月底前全部完成。但是,行业的监管趋严无论是对监管方,还是被监管方而言,都存在巨大的难度和压力。一方面,对于网贷行业来说,完成备案登记存在很大的难度。根据《通知》要求,平台备案需考察各个指标:一是业务及产品,如期限错配、自融自担等;二是银行存管,如存管系统、属地化等;三是信息披露,如成交量、在贷余额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四是两证,即ICP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五是借款项目,如项目信息等。相当数量的平台存在不合监管新规的经营行为,又由于时间所剩不多、正常合规无望,因此可能导致平台经营者“破罐子破摔”。另一方面,平台监管对于监管方而言同样存在巨大的压力。监管方希冀通过备案来规范经营,但无法降低标准来促成备案。一旦平台通过备案,在当前“刚性兑付”心理普遍存在的投资环境当中,其经营行为就会自带监管“背书”,监管方将会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随着备案延期的消息传出,当初不知具体备案期限的平台又将持续面对合规压力,因此会有平台选择清盘或一走了之。

      宏观原因——流动性的不足。从宏观方面看,P2P网贷行业遭遇到了流动性不足的挑战。我国供给侧改革主要涉及产能过剩、楼市库存、债务高企这三个维度,为此我们需要推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而2018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金融去杠杆,包括提高政策利率进而升高市场利率,控制杠杆水平来限制规模扩张,打破刚性兑付来恢复理财本质,治理同业存单和控制同业链条,消除多层嵌套和加强非标管理。如此一来,我国整体流动性必然趋紧,从而导致部分平台借款人还款逾期率快速上升,而投资者的可投资金规模又迅速下降,实力较弱的平台因难以维系正常经营而“爆雷”。

      网贷平台“爆雷”的对策

      鉴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应对P2P网贷平台“爆雷”现象:

      平台对策。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下,平台一方面要启动严格的合规检查。近期,全国P2P网贷整治办已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和《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并要求本次合规检查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自查:(1)禁止性规定。平台需要针对自融、刚兑、资金池、虚假宣传等问题进行自律检查。(2)法定义务和风险管理。平台需围绕反欺诈、反洗钱、借款限期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3)借贷双方保护。平台需对信息安全管理和资金安全存管进行审慎管理。(4)信息披露。平台应针对项目性质,对信息披露内容、时间和方法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平台应及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很多平台在高“杠杆率”下面临“信用”不足的窘境,因此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平台进行多维度的审计和调查,出具相应的专业报告。

      行业对策。网络平台问题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行业自律的不足:一方面,各行业协会指导或主管单位及其职责有待明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明确要求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自此以后,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行业协会。但各协会指导或主管单位“政出多门”,容易产生监管冲突或漏洞。因此,应着力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的行业监管体系及其具体职责。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力和联动机制有待加强。特别是亟待出台统一化、标准化、科学化的退出指引。

      国家对策。除了“软法”层面的行业自律,在“硬法”层面也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内管理和国际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对于部分借款人借机“恶意逃废债”,促使P2P平台资金链断裂从而逃脱还款义务的行为,政府应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长远来看,政府应在针对线下信贷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之外,借大数据征信手段,大力发展覆盖线上金融信贷的社会征信系统。其次,司法机关应理性处理涉众型复杂案件,保持司法独立。对于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应慎重根据个案决定“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适用路径。最后,在国际层面应启动跨国追赃制度,全力开展追赃、追逃、挽损工作。在赃款赃物范围上,建议借鉴国际公约的通说将我国刑法第34条“没收财产”中的财产解释为“财产性权益”。在量刑上,建议将协助追回赃物金额的程度作为量刑情节,提高跨国追赃的成效。在程序上,针对跨国追赃的“刑民交叉”案件,建议借鉴国外民事没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克服犯罪嫌疑人失踪、潜逃等困境,防止其在漫长的刑事诉讼期间进行财产转移。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博士后)

    责任编辑: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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