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银行利用银行卡格式条款侵犯储户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条款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卡条款中普遍存在。那么,这项规定是否属于免除银行单方责任的格式条款?近日,规制银行格式条款保障储户权益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学者、律师围绕“叶小芬与青田支行借记卡纠纷”中银行卡以密码审查为主的审查模式是否涉及格式霸王条款的问题,探讨了有关如何有效监管及遏制银行卡章程、合同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议题。
“现在的网络环境并不安全,通过网络、摄像头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他人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银行目前的‘密码’条款,单方免除了银行方责任,加重了储户责任,属于侵犯了持卡人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王殿学介绍说。
4月初,王殿学等律师就银行卡格式条款的问题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立法建议,建议审查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章程中“使用密码取转款视为本人所为”的条款,认为此规定不利于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建议删除。4月13日,银监会回复称,已经将有关问题信函转给银行业协会单位。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表示,银行所制定的“密码交易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是仅在ATM机上的小额现金交易,因为有交易额度的限制,密码为主的审查是合适的。但是如果涉及大额柜台交易,仅仅凭密码就构成交易的主要要素,有待商榷。”杨立新认为,数额较大的交易,仅靠银行卡密码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不能维护消费者、储户的合法权益,可推定银行存在过失行为。从交易规则上来讲,应该将上述交易规则认定为无效条款。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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