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据财新网报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部负责人周国林近日在接受其采访时表示,鉴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P2P网贷政策、标准存在一定差别,令平台在业务发展方向上面临困惑和矛盾,建议中央统一规范各地P2P网贷备案办法。
据悉,自银监会于今年8月25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俗称“1+3”)组成的网络借贷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上的金融监管部门对P2P的备案办法和监管规则却并未形成统一,并在专项整治的敏感时点中陷入了观望,平台方面也因为地区监管差别而在业务发展方面陷入了困惑。
近期互金协会派出七个工作组,走访和调研了全国117家平台,后期会继续定期走访和调研。
随后,在8月25日中国金融青年高峰论坛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部负责人周国林表示,从调研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P2P平台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存在一定差别,这些差别是否会最终消除并形成统一的规范,存在不确定性,使他们在业务发展方向上面临困惑和矛盾。
而在近期接受财新采访时,周国林指出,目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备案办法及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政策,从某种意义上具有前置性行为监管的特点和属性。针对这部分内容,希望由中央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实践中逐步出台统一的标准或指导意见。
周国林称,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传统机构,都需要统一的监管。对待互联网金融活动,即便是信息中介,由于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传染性和互联网的特性相结合,确实需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规则和标准,同时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优势,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
周国林表示,无论是资金端还是资产端,互金平台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辖内监管时难免会遇到挑战或出现局限性。
周国林指出,按照分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P2P监管过程中,除了事前备案,更多承担的是风险事后的管控和维稳。但按照风险防范和早期干预的原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备案管理的过程中,又不得不设置一些类似行为监管的标准。这也是出现前述情况的原因之一。
周国林认为,备案实际上具有一些前置性管理或行为监管的特点或属性,包括现在地方出的很多解释,属于比较具体的监管措施,针对的是平台的某项业务。
此外,周国林还提到,当前金融监管工作把风险防范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行业和社会不必过度解读,应更多从正面理解,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不应“谈风险变色”。
另一方面,互金协会此次调研发现,目前互金平台可对接的资产越来越少。周国林认为,对于一些经营能力有限、风控能力较弱的平台,问题可能由此而生,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此前,按照各个地方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整改类互金机构需要实现业务规模和存量违规业务的“双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
周国林表示,对于网贷行业所积聚和面临的风险,就好比一个气球,专项整治的要求实际上是要把气撒出去,而不是把气球捅破。现在,由于资产的减少,维系平台资金端的造血机制也面临较大压力,而一些平台迫于经营压力,盲目进入一些相对陌生的领域寻求资产,可能会催生新的风险。
周国林个人建议:
一是要继续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消费者保护,打破刚兑;
二是在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性和作用的同时,继续加强监管标准的统一性
责任编辑: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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