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端
    访问手机端
    官微
    访问官微

    搜索
    取消
    温馨提示:
    敬爱的用户,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会导致页面浏览异常,建议您升级浏览器版本或更换其他浏览器打开。

    财政部规范财政专户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13 10:00:32 财政 银行 政策速递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13 10:00:32

    核心提示《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财政部发文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

      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须公开透明

    财政部规范财政专户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银行选择过程不够透明、选择方法不够科学等问题。《指导意见》从资金存放银行和定期存款规范性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以便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增强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风险,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以往制度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政策措施。就相关政策意图和具体措施,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资金存放仍存隐患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对国库资金存放,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办法。对财政专户资金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财政部在一些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中提出过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规范资金存放管理。

      “但是,调查发现,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中还存在银行选择过程不够透明、选择方法不够科学、管理机制不够规范等问题,容易引发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财政部印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两种存放方式供选择

      《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竞争性方式是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集体决策方式则是确定3家以上的备选银行,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都是规范透明的选择方式,无论是采取竞争性方式还是集体决策方式,《指导意见》都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选资金存放银行,并公告选择结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解释,竞争性方式相对集体决策方式更加公开、公平,但也存在管理成本和时间投入大、效率不够高的问题。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并存,综合考虑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防范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过程中的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指导意见》规定,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定期存款要规范安全

      “《指导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做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为规范操作管理、保障资金存放安全,《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严格限定操作方式,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严格限定操作资金范围,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做定期存款;严格限定报批程序。

      同时,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做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

      《指导意见》要求,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做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韩希宇

    免责声明:

    中国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

    为你推荐

    收藏成功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