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端
    访问手机端
    官微
    访问官微

    搜索
    取消
    温馨提示:
    敬爱的用户,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会导致页面浏览异常,建议您升级浏览器版本或更换其他浏览器打开。

    人大代表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 下放金融监管职能

    辛继召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03-08 09:13:32 大湾区 金融监管 政策速递
    辛继召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03-08 09:13:32

    核心提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粤港澳大湾区确保融合不仅停留在经济合作层面,也要实现社会治理制度的对接和整合。

      如何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二三四”(即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特征下发展经济,两会代表提出了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粤港澳大湾区确保融合不仅停留在经济合作层面,也要实现社会治理制度的对接和整合。他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建议,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包括将部分贴近市场、便利产品创新的监管职能下放至在粤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组织机构。

      制定经济发展促进法

      白鹤祥表示,现有涉及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文件未经立法程序确认,在内地不能成为法律渊源,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他建议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

      在立法模式上,主要适用于广东省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可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认可该法律规定,从而使其在整个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他表示,考虑到粤港澳大湾区在未来建设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差异问题,应当从两方面进行解决。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和港澳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委员会,协调解决相关法律差异;另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在与港澳融合发展过程中和内地法律的差异,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授权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适用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金融监管如何协调?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共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

      王景武建议,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包括监管机制创新试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在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强化监管。将部分贴近市场、便利产品创新的监管职能下放至在粤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组织机构,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此外,试点建立粤港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在基础信息共享方面,探索建设粤港澳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三地金融监管部门日常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王景武表示,应借鉴香港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制度,确立适合国情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模式,试点推行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建立粤港澳跨境金融产品登记备案中心。

      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王景武认为,探索借助大数据、云计算提高跨境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守住不发生风险的底线,维护大湾区金融市场稳定。

    责任编辑:王超

    免责声明:

    中国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

    为你推荐

    收藏成功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