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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网络盗刷该谁担责 最高法拟明确界定

    张喜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8-06-07 08:31:50 银行卡 网络盗刷 银行动态
    张喜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8-06-07 08:31:50

    核心提示对于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商人黄先生来说,这恐怕是他一辈子遇到的最蹊跷的事儿之一:因为,两张银行卡还在身边,却在短短一个小时之内,被网络盗刷8次共计3万余元。

      发现卡内资金变动异常,黄先生随即携涉案银行卡前往当事银行反映并口头挂失。银行卡被网络盗刷,银行是否该担责?黄先生随后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院。

      网络检索关键字“银行卡网络盗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黄先生的遭遇其实并不是个例。那么,今后如果遭遇类似情况,持卡人、银行到底该怎么划分责任,将会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问题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了相关规定。

      “全额罚息”将终结

      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

      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行为,《规定》分别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等情况作出界定。

      《规定》显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情况,如果相应金额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而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关于信用卡“全额罚息”,多年来一直被社会舆论广为诟病。近年已有很多银行修改了条款,只按照未偿还金额计息。此外,还有银行推出了“容时”“容差”的条款。所谓“容时”,是指银行在还款日后设置了若干天的宽限期,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入账,视同按时还款。“容差”则是指,当持卡人没有全额还款,但其未还部分金额很小(如100元以下),银行不计收利息,而是把未还部分计入下期账单中。

      伪卡交易不良征信记录可撤销

      《规定》所称的“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根据《规定》相关条款,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也就是说,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需要提供有效证据。同样,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外,《规定》还对发卡行的通知义务,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进行了相应界定。

      对于借记卡的伪卡交易责任,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有权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

      不支持“网络盗刷”重复索赔

      《规定》中所称的“网络盗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根据《规定》相关条款,持卡人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

      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的,持卡人可以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而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有权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

      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一主体请求赔偿,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规定》,有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规定》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开展金融消费,这也有利于促进普通收入群众的消费升级。《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指明了业务品类与规则,而信用卡监管过程中的无序化将趋向规范与有效。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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