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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弟联手行骗!虚假出资、非法吸收存款3亿多元,近千人上当!

    来源:腾讯 2018-05-31 14:38:26 非法吸存 集资诈骗 江湖
         来源:腾讯     2018-05-31 14:38:26

    核心提示所占有的集资款除部分用于支付涉案公司开支、涉案人员提成等费用外,大部分被骆文涛、骆文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挥霍。

      案例一

      骆文涛、骆文红集资诈骗

      阴晓东、杨振磊、许丹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骆文涛于2013年7月25日以虚假出资方式设立黑龙江金卓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1月7日,骆文涛以杨振磊为法定代表人成立哈尔滨港盛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骆文涛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港盛公司成立后,在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骆文涛、杨振磊、阴晓东、张铭伟(另案处理)共谋,采用P2P的运营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款。

      经骆文涛决定,张铭伟等人以港盛公司名义,以8%至14%的年收益率吸收存款,在哈尔滨市、鸡西市等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港盛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利用虚假担保,为投资人出具履约连带责任担保函,与投资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的方式非法集资。

      集资款转入杨振磊银行卡中,由骆文涛与其姐姐被告人骆文红管理、支配集资款。阴晓东参与对外吸收存款和后台资金管理。杨振磊作为港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管理,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存款。

      许丹丹作为金卓盛公司管理人员,明知骆文涛等人利用港盛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帮助骆文涛、骆文红存储、转移所吸收存款。截至案发时,骆文涛等人利用港盛公司向979人吸收公众存款合计3亿余元。其中用于返还本息合计1.4亿余元,未返还1.6亿余元,所占有的集资款除部分用于支付涉案公司开支、涉案人员提成等费用外,大部分被骆文涛、骆文红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挥霍。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文涛、骆文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阴晓东、杨振磊、许丹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骆文涛、骆文红、阴晓东、杨振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许丹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骆文涛虽具有立功情节,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其恶劣,给被害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阴晓东、杨振磊、许丹丹具有自首情节,杨振磊还具有立功情节。许丹丹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考虑其尚处于哺乳期内,对其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骆文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骆文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阴晓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杨振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许丹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阴晓东、杨振磊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王国强、孙凤财、李成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王国强以开发黑龙江省鹤岗市聚鑫煤矿、吉林省松原市油田为由,以预先支付每月3%至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2至6个月为一个借款周期,以聚鑫煤矿和松原油田等财产作抵押,采用“借新还旧”的手段,通过鹤岗市富泰顺昌房地产经纪公司、鹤岗金冠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工农分公司、鹤岗市银典房地产经纪公司、鹤岗市鑫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所募集的资金,由王国强个人支配使用。王国强非法集资本息合计人民币1.6亿余元。

      被告人孙凤财、李成波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宣传推介等手段,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鹤岗金冠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工农分公司、鹤岗市鑫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孙凤财非法集资本息合计人民币3700余万元,借给王国强使用2400余万元,有1900余万元未归还;李成波非法集资本息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全部借给王国强使用,有1400余万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国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国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凤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成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国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国强将所吸收的集资款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的资产价值亦高于所欠集资款数额,一审判决认定王国强在非法集资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

      上诉人王国强和被告人孙凤财、李成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改判上诉人王国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孙凤财、李成波的定罪量刑意见。

    责任编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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