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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新规落地,互联网金融如何规范发展

    来源:未央网 2018-05-07 13:50:41 互联网金融 资管新规 金融科技
         来源:未央网     2018-05-07 13:50:41

    核心提示互联网金融公司能不能做资管业务。

      2018年4月份,金融领域两个重磅文件相继颁布,即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互金资管”,可视为互金领域的资管新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标志着整个金融领域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的统一,规范发展成为资管行业下一阶段的目标。

      一、互联网金融公司能不能做资管业务

      资管新规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

      资管新规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金资管验收标准第一条,再次进行了明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可见,资管业务的主体目前仅限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未持牌机构在未取得资管业务相关牌照前,是不得从事资管业务的,该规定基本堵死了互联网平台资管业务的灰色地带,明确了其不得从事资管业务,否则便构成“非法金融活动”。至于资管新规中提到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一般指四大行全资控股的债转股子公司,不排除以后扩大到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资管子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这或许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最后一丝希望。

      二、互联网金融公司能否借助智能投顾做资管业务

      资管新规第二十三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可见,监管有意将“金融归金融、科技归科技”的意向,让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对各自的职能边界有更清晰的定位,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提高了“向金融机构输出智能投顾”赛道的门槛。该规定封杀了互联网金融借道智能投顾变相开展资管业务的可能。没有获得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先取得投资顾问资质。即使取得投资顾问资质,也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公司能否发行、销售或代销资管产品

      互金资管验收标准第一条“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资管新规第九条“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可见,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未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管业务牌照前,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至于代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完全可行的。一是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方要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一定是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二是资管产品的发行方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管业务牌照。目前资管产品代销牌照,仅限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从事基金产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授予的独立基金销售资质。至于能否代销、如何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可能后续还需要政策来进一步明确。不过,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拿到资管产品代销牌照是目前最现实的选择,且一旦获得代销牌照,即可同时代销多家同类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反而多了一份选择。

      争议:在互联网金融公司平台上销售资管产品是否一定构成代销?笔者认为,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认定的核心是账户的实际管控。平台提供链接和系统直连服务,资金由投资者账户直接汇入到资管公司账户的,相当于资管公司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摆了一个柜台,应认定为“渠道”而不构成“代销”;但如果投资者汇入资金的账户是由互联网金融公司实际掌控的,即使能够做到准确区分(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也应认定为“代销”而不构成“渠道”。

      四、互联网金融公司能否参股金融机构资管子公司

      资管新规第十三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出于强化母子公司的风险隔离的需要,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管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资管业务独立出来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将转为代销机构,向金融产品超市的方向发展,子公司则专心做资管业务,专业分工,从制度上实现表内、表外风险的隔离,更有利于资管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但资管新规对如何发起设立资管子公司及资管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并没有描述,可参考的是证监会2012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须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范围是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

      可见,互联网金融公司参股资管子公司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只需在监管办法或规定上明确要求和准入条件即可。互联网金融公司完全可以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基础上,发挥科技优势,开展智能投顾,参与到资管业务中。

      五、资管新规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有哪些指导

      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不是资管新规界定的资管业务的主体,故其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资管业务。但资管新规作为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纲领性政策文件,对互联网金融今后业务的规范和发展还是给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资管新规第五条“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资管新规第六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主要提供资金借贷撮合服务、金融资产交易服务等,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为主,实行的是会员制管理,投资者客户以自然人为主,运营有些类似线上化的OTC。尽管监管部门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也未制定资产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和资产风险等级的划分暂时还由互联网金融公司自行制定,但毕竟给出了参考性的示例,逐步建立并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和资产风险等级划分的制度,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严格非标定义

      资管新规第四条“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资管新规突出了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的两个维度,即交易场所和产品的流动性,尤其是将交易场所限定为银行间市场和经国务院同意的交易市场。由于银登中心、报价系统、北金所均不是国务院层面同意设立的,加上“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一条”,“非标转标”模式是否走得下去值得商榷,“非非标”的概念将不复存在。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由于“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能否配置少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简称“非标”)?资管新规并没有给出答案。一般理解为公募产品不得投资非标,所以今后开放式理财将无缘非标,只能投标准化产品。

      (三)严禁设立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传统的资金池模式是多对多的模式,一端是多个产品的资金混合在一起的资金池,另一端是多个资产混合在一起的资产池,从资金池里拿出资金投向资产池里的资产,无法辨别是哪个产品的资金投向了哪个资产。这种模式看起来很和谐,投资者如愿拿到了无风险的高收益,资管机构通过期限错配、加杠杆操作享受了非标资产高息,同时也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和公募基金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公募基金做期限错配是一个产品,而这是多个产品混合;公募基金做期限错配用的是高流动性的债券资产,可以在市场上及时赎回变现,而非标必须用资金续接,如到期与续发环节出现差错或市场无法及时募集到足额资金(如遇到负债荒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监管对资金池模式一直在严打,一再明确资管须满足“三单”要求,禁止做期限错配,禁止设资金池。禁止设资金池的另一个原因是资金池由于资产不透明,不发分子可能会挪用客户资金,进而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形成庞氏骗局。

      至于禁止单一融资项目通过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强调的重点是变相突破投资人数(200人)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四)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第十九条“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该条款对刚性兑付的描述相当详细具体,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能触碰刚性兑付的监管红线,这和前面的第十五条“严禁设立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如影相随。由于目前的封闭式滚动发行的产品基本都是通过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所以在过渡期后,这些都会被认定为刚性兑付。

      打破刚兑破解了金融机构规模竞争的死局,也让金融机构卸下了高成本的担子,同时也预示着保本理财成为历史。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金融公司将来只能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五)禁止不当关联交易

      资管新规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本条款强调的是金融机构不得用资管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包括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不得投资于关联方的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但资管新规并没有给出如何界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也没有明确关联交易审查的标准,以及不当关联交易任何认定等,估计这些需要在后续的细则或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核心是禁止关联方的不正当交易和虚假自融,至于正常的关联交易,只要符合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充分的市场披露,愿意并配合接受社会监督,是完全可行的。

      (六)实现资金托管

      资管新规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

      该条款强调“资管产品必须托管,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具体到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就是借鉴《证券法》的做法,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上银行存管,由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资金与交易的分离,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直接接触到客户资金。建立资金托管(银行存管)制度,既是规避资金池,防止客户资金被挪用的需要,也是打破刚兑的需要。资金托管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资金托管则是万万不能的。

      其实,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资管新规有两项要求,一是要求所有产品都独立托管,对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二是要求所有产品都要计提准备金。独立托管是自有业务与资管业务相隔离的重要保障,风险准备金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缓冲垫。

      (七)实行穿透式管理

      资管新规第二十七条“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这里尤其要注意穿透式监管的表述,只有“多层嵌套”,才一律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所以如果只是一层嵌套,比如银行公募理财嵌套基金专户,是否穿透公募理财识别其投资者符合基金专户投资者标准?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歧义。

      (八)做好信息披露

      资管新规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该条款对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非常明确具体,目的有三点,一是向投资者完整披露资管产品的详细信息,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二是让投资者了解资管产品,主动选择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管产品。三是向投资者传递并灌输“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最终目的仍然是打破“刚性兑付”。

      (九)计提风险准备金

      资管新规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注意,风险准备金并不是用于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时的拨备计提,而是用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还是体现了打破刚兑的要求。

      (十)过渡期安排

      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过渡期是监管部门留给金融机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新老划断,过渡期延长,仅限于存量产品,新增产品还是需要遵守新规的各项要求。

      六、互联网资管如何做好整改验收

      互金资管验收标准第三条“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

      互金资管分类处置第一条“对于已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移交相关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同资管新规一样,互金资管再次明确了资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未取得资管业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资管业务必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化解存量、压缩至零的刚性要求。对于清零确有流动性困难的,应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最终资管业务还要清零。如期间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牌照,则由各省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移交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七、违规从事资管业务将受到何种处罚

      资管新规第三十条“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互金资管验收标准第二条“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相关认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相比资管新规,互金资管不仅明确了违规资管的法律后果,而且对现行的互联网资管产品进行了点名。尽管违规资管的后果在最终认定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无疑给违规从事资管业务敲响了警钟。

      总之,随着资管新规和互金资管的发布,监管部门向市场传递出清晰的政策信号,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规范资管业务,防控金融风险。而资管新规中关于投资者适当、严禁设立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和资产拆分,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自融和不当关联交易,实行资金托管(银行存管),和资产穿透式管理,做好信息披露,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内容和要求,同样适用互联网金融业务,这都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前进道路。

    责任编辑: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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