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端
    访问手机端
    官微
    访问官微

    搜索
    取消
    温馨提示:
    敬爱的用户,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会导致页面浏览异常,建议您升级浏览器版本或更换其他浏览器打开。

    赵薇夫妇超高杠杆入主万家文化回顾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4-17 09:01:03 赵薇 江湖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4-17 09:01:03
    江湖

    核心提示“空手套万家”的赵薇夫妇罚定了!市场禁入5年,各罚款30万元,关键是投资者还可以起诉他们

    赵薇夫妇超高杠杆入主万家文化回顾

      赵薇夫妇拟超高杠杆入主万家文化(现更名“祥源文化”)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予以5年证券市场禁入;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顶着明星的光环,赵薇夫妇入主万家文化可谓赚足眼球,从开始高调宣布斥资30.6亿元拿下控制权,到变“入主”为“入股”,仅当5%股东,再到“约30亿元资金全靠银行”的内情被揭开,曾被称作“女版巴菲特”的“小燕子”最终落得“一地鸡毛”。《市场禁入决定书》更是斥之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4月16日晚间,证监会披露了于日前下发的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孔德永、赵薇、黄有龙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完整还原了赵薇夫妇在操盘万家文化股权交易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


    赵薇夫妇超高杠杆入主万家文化回顾

    赵薇夫妇超高杠杆入主万家文化回顾

      细看“决定书”,小编只能感叹:拿着6000万就要做30亿的生意,发布了收购公告才找银行借钱,银行不借钱却捂着不说,这哪里是什么“女版巴菲特”,连规规矩矩的小股民都比不上啊。

      顺便说一句,虽已受顶格处罚,但并不意味着赵薇夫妇就此没事儿了,该处罚决定可作为基础性证据,由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

      1

      四个多月大话连篇

      先看赵薇夫妇拟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的时间轴:

      2016年12月2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协议,后者拟以30.6亿元的价格收购万家文化29.135%股权,实现入主。

      2016年12月27日,万家文化公告控股权转让事项。

      2016年12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问询函。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回复问询,透露收购资金中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另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亿元,正在走流程,预计当月底完成。

      2017年2月13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订补充协议,将对万家文化的股权收购比例降至5.0396%,不触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当日再收问询函。

      2017年2月16日,交易参与各方回复称,1月20日,龙薇传媒获悉未获得银行融资,此后也未从其他银行处获得突破。

      2017年3月28日,万家文化公告:“截至目前,龙薇传媒未提供股份过户所需文件,也未派人前来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故尚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2017年3月29日,万家文化再收问询函。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回复:3月29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交易。

      2

      扰动股价上蹿下跳

      依托赵薇的明星效应,上述操作曾对万家文化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赵薇夫妇超高杠杆入主万家文化回顾

      万家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股价为18.83元/股。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25.00元/股,涨幅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股,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0396%。

      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股价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股价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

      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股。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股,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下跌63.88%,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股价下跌45.20%。

      3

      空壳收购的信披迷雾

      证监会披露的资料显示,赵薇夫妇控制的龙薇传媒其实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好资金,期间的信息披露更是弄虚作假,未及时说明实情。

      其一,此次收购共需30.6亿元,可龙薇传媒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杠杆比例达50余倍。

      虽说计划通过银行融资,可龙薇传媒2016年11月2日才成立,仅是个无实际运营的空壳公司,明显不具有快速从银行募资的能力。此时,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叠加名人效应,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其二,在公告中,龙薇传媒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亿元。可实际上,其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约定的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30亿元。

      如果该审批获通过,则上述资金将覆盖除6000万元以外的所有资金缺口,但与公告的股权款支付步骤并不一致。

      黄有龙的笔录显示,“赵政他们希望30亿元全部由银行提供,这样成本能下来……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赵政他们会把银必信的15亿元还掉。”

      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

      相关办事人员的笔录显示,“(银行方面)表示保底22亿元能借,如果股价涨起来,到27元的时候,最高能批到30亿元。”

      换言之,即使拿到了首批资金,后续资金也不见得能够按时到位,可龙薇传媒完全没有披露此事。

      其三,龙薇传媒始终没有准确披露融资情况。

      2017年1月12日,其称,金融机构将于月底前完成审批流程。可到了月底,龙薇传媒并没有披露“未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的消息。

      另外,2017年2月16日,龙薇传媒称,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是由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而事实上,银必信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资金,无法按时借给龙薇传媒12亿元。

      其四,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但其并没有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也未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

      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表示,

      “中信银行是孔德永这边找的,我们这边没有找过任何银行,包括深圳的银行。自始至终,银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联系的,我和赵政都没联系过银行……在赵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谈上飞机前(股份转让变更为5%前),我和赵政说不要做了……至于后面取消收购,我觉得这个事情没办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让我们留5%的股权,我其实真不想要,但出于信用,我最后还是同意了……我们从来没有想过用自有资金进行收购。”

      4

      受处罚一点儿不冤

      证监会认为,

      龙薇传媒作为万家文化股权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控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

      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

      赵政受黄有龙指派,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此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

      综上,对龙薇传媒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政。

      对此,赵薇曾申辩称,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

      证监会认为,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

      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证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对于“罚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各60万元,罚黄有龙、赵薇等各30万元”是不是有些少,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已是相关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且中小投资者可据此提起民事索赔。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该处罚决定为中小投资者提起索赔提供了充分的基础性证据,中小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其他被处罚的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索赔。

    责任编辑:松崎

    免责声明:

    中国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

    为你推荐

    收藏成功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