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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互金协会发全国首份从业人员规范 互金机构应建立举报机制

    来源:凤凰网 2018-03-06 08:49:31 江苏互金协会 政策速递
         来源:凤凰网     2018-03-06 08:49:31

    核心提示3月5日,根据中国江苏网官网消息,为规范江苏省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积极鼓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出台全国首份《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规范(试行本)》(下称“《规范》”)。

      3月5日,根据中国江苏网官网消息,为规范江苏省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积极鼓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出台全国首份《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规范(试行本)》(下称“《规范》”)。

    江苏互金协会发全国首份从业人员规范 互金机构应建立举报机制

      《规范》共分五章二十九条,分别从组织架构、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范》所涉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分为7大主体:互联网支付公司、网络借贷公司、股权众筹融资公司、互联网基金销售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信托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

      在组织架构方面,《规范》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全面、完善的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权力制衡,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高效运转。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构建与本公司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的不定期排查机制。

      另外,《规范》指出,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举报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权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规范》要求其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侵犯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在教育培训方面,《规范》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鼓励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各类培训,与同行业积极交流,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凤凰网WEMONEY 秦玮/编辑)

      附《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规范(试行本)》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支持江苏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非协会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是指:

      (一)互联网支付公司;

      (二)网络借贷公司;

      (三)股权众筹融资公司;

      (四)互联网基金销售公司;

      (五)互联网保险公司;

      (六)互联网信托公司;

      (七)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互联网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

      (一)互联网支付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二)网络借贷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三)股权众筹融资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四)互联网基金销售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五)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六)互联网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七)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壮大江苏省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全面、完善的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权力制衡,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高效运转。

      第七条互联网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任免以及奖惩制度;

      (三)制订公司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制度等方案。

      第八条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其细则,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每年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束反馈至公司董事会;

      (三)建立全面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权力、职责;

      (四)建立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保证公司不受外界不法分子干扰。

      第十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构建与本公司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的不定期排查机制。针对监测和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掌握外部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动态,择机吸纳。

      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外聘互联网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时,应重点考察其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同时应根据《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董监高人员登记管理规范》,及时向协会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互联网金融机构每年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工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该从业人员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十四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处理,并视其严重程度向高级管理层汇报,高级管理层应视其严重程度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违反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该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侵犯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第十七条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

      第十八条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检查,并应根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作出的损害投资人和借款人利益的决定,有权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借款项目发生重大不利事件或存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该事项,并应当提出避免投资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预案。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违规通过不合格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不得接受借款人的利益输送,当发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公司进行汇报。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风控管理人员应以风险管控为本,重点防范公司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导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发表任何可能误导借款人和投资人决策的不当言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职权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积极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每年参加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六条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免费、收费等培训课程,主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鼓励不同类型或相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不影响公司核心机密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业务交流、沟通,共同进步。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从业人员清楚传达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通报教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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