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动端
    访问手机端
    官微
    访问官微

    搜索
    取消
    温馨提示:
    敬爱的用户,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会导致页面浏览异常,建议您升级浏览器版本或更换其他浏览器打开。

    老公欠钱老婆一定得还吗?法院说不一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 2017-03-02 10:16:34 老公 跑路 江湖
         来源:微信公众号     2017-03-02 10:16:34

    核心提示去年,挖财君就给大家讲过一个老婆“被负债”的故事:结婚两个月,老公欠了500万的债跑路了...

      新婚燕尔没多久,老公拍拍屁股跑路了,留给老婆一身的债务,这才悔不该当初闪婚,被甜言蜜语冲昏头脑……类似这样的新闻,这几年真是有增无减。

      去年,挖财君就给大家讲过一个老婆“被负债”的故事:结婚两个月,老公欠了500万的债跑路了...

      很不幸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你不知道前夫或者前妻在外面借了钱,也需要替对方偿还!

      不过,从今天(3月1日)开始,这一法律漏洞被补上了。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了两个条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

      如果你的前夫或者前妻跑路、离婚后,忽然有债主找上门来让你代为偿还债务,那么法院会特别留意这是否是串通好的、并不存在的债务;

      如果你的前夫或者前妻欠债是因为赌博和吸毒,法院不支持债主找你代为偿还。

      简而言之,从今天起,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离婚后莫名奇妙地背上巨额债务了!

      在此之前,《婚姻法》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由于条款释义不够明晰,二十四条被许多前夫和前妻们钻了空子,用离婚的方式避债,把锅甩给另一半。以至于,很多受害者陆续站出来建立了二十四条公益QQ群、微信群,相互倾诉,交流经验。

      另据一项实名问卷调查显示,在这些交流群里,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可以说,受害者大部分是中产女性,而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那么,新规出台后,中产女性们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被虚构、非法的债务伤害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这样解释:

      1: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在举债一方的承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怎么处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5相关案件如何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责任编辑:陈爱

    免责声明:

    中国电子银行网发布的专栏、投稿以及征文相关文章,其文字、图片、视频均来源于作者投稿或转载自相关作品方;如涉及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问题,请您优先联系我们(联系邮箱:cebnet@cfca.com.cn,电话:400-880-9888),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谢谢配合。

    为你推荐

    收藏成功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