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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融资新规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苏培科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7-02-24 16:45:04 融资新规 苏培科
    苏培科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7-02-24 16:45:04

    核心提示规范和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非常必要,但限制再融资的数量和次数是否科学?对中国股市是否有益?

    为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调整了A股上市公司定增和再融资规则。总体原则是限制再融资数量和次数,调整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缩短定价与发行时间差,减少套利空间。规范和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非常必要,缩短定价与市价空间、减少过度套利也很有必要,对不缺钱的上市公司不给再融资也是合理的,但通过以限制再融资的数量和次数是否科学?是否真的对A股市场和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有利有益?这些值得商榷,“一刀切”的管理宗旨整体上在抑制A股市场再融资,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期间未必是好事。

    此次再融资新规规定,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通过20%的再融资上限管理和和每次再融资的间隔周期得在一年半以上,看似减少和抑制了上市公司再融资,想将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配置到新股IPO上,来快速解决A股市场的IPO堰塞湖问题,想用总量平衡对冲对市场的影响和冲击。但我认为此举显然是“拍脑袋”行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总量控制和次数限制并不合理。

    对于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证监会发言人说这是借鉴香港资本市场闪电配售的做法,我只能说我们只学习了先进市场的表象而未学到实质,香港市场“闪电配售”顾名思义就是再融资发行非常迅速,只要上市公司提出再融资要求,市场如果买账,监管审批的周期非常短,用缩短非公开发行时间周期的方式来避免股价异动和防止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再融资非常灵活和便捷。不能仅学一个人家20%的额度比例,而不学习闪电再融资的本质,我们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审批大都在一年半载,往往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价格和市场环境与证监会批复后的市场环境已经时过境迁,股价有些已经翻了好几倍,有些可能比再融资启动时的股价跌了很多,若目前再来一个一年半的再融资次数周期限制,上市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平台和资本手段再融资发展壮大的机会在缩小,这个是反市场规律的,显然不妥。

    A股市场再融资规则首先应该改革的是监管审批效率,由于监管部门的审批周期太长才导致价格的套利空间和寻租空间,并非上市公司有意而为之,既然上市公司选择了再融资就是希望快速获得再融资,而主观上并没有想在时间差上去套利。

    另外,通过抑制再融资来扩大IPO融资,其等价互换逻辑并不成立。比如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再融资总额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而IPO仅为1500亿元左右,如果将这两个数字换个位置,估计A股市场早就奔溃了,毕竟IPO是需要真金白银和牺牲市场流动性的,而定增等再融资大部分都是通过股权互换的方式来收购标的资产,当然也不乏有些公司借再融资来套现有猫腻的资产,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再融资,也不能简单地纵容IPO圈钱。

    对再融资规范是必要的,但要合理,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因噎废食,再融资毕竟作为一个市场重要的功能,持续的融资功能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安排,有利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是上市企业快速成长的重要保障,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对扩张型的好企业是如虎添翼,但对资质平庸的“圈钱企业”来说,圈的钱越多亏的越多。

    如何在再融资过程中界定好企业也是一个非常难的事情,但必须要有所划分和区别对待,比如对于准备再融资的企业先看其对IPO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果募集资金胡乱使用或低效使用,这样的企业自然不能让其再融资;其次,可以参考其过往业绩、经营指标和分红水平,毕竟优秀是一种习惯和具有惯性,如果再融资之前已经业绩变脸,或者主营业务不突出,就必须要细究这家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目的;第三,要结合上市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变化情况,如果高管和实际控制人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将股票套现、质押,就得慎重对待,要仔细核对其与上市之初的各种承诺和解释;第四,对再融资可以设置必要的“对赌”条件,比如再融资和上市公司在未来多久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未来的目标收益、投资者可以获得多少分红回报,如果达不到这些承诺,高管、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对赌补偿和法律责任,以弥补投资者的信任;第五,将非公开发行与收购标的挂钩,鼓励用股权互换的方式来进行,减少现金支付的套利套现行为,只有这样上市公司再融资可能才会理性,投资者的权益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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