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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讨论稿出炉 新增"安全回执"要求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2017-02-23 09:20:29 监管细则 政策速递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2017-02-23 09:20:29

    核心提示沪版地方监管细则出台在即,总体监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区域的监管细则。

      第一财经记者从内部人士处获悉,昨日由上海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了内部会议,商讨并下发了纸质版《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讨论稿》)。

      上述内部人士指出,沪版地方监管细则出台在即,总体监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区域的监管细则。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讨论稿》的实施范围将明确界定于在上海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

      但事实上,在上海地区的问题平台并不仅仅集中于注册在该市的机构,大量注册在其他省市区的平台将业务总部设立于上海,或运营主体由上海总部控制,基于重重原因欺诈、跑路等事件频出。此外,大量注册在上海的大规模平台均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关联公司等。这些平台的规范标准是否需要符合沪版网贷监管办法并没有在上述《讨论稿》中体现出来。

      此外,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该内部讨论稿还详细制定了关于上海市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所需要呈交的具体材料,共计12项。

      2016年11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指引》规定,新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共需要九大材料。此后各地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指引》地方版。截至目前,广东省以及厦门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新平台备案登记暂行办法。其中广东省共计需要13项材料,而厦门市共计需要12项材料。

      记者对比了上海市新设立平台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与《指引》给出内容,在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同时,还需要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但是,在2016年8月份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并非“强制性要求”,如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除上述两项材料外,在沪版细则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也是所需材料之一。

      总体来看,相比广东和厦门,沪版又加码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要求更为严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者已经获悉的沪版监管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给出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明确界定,而其所借鉴、综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均在总则处给出了网络机构的明确定义。一家平台是否属于沪版监管细则的规范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网贷机构的定义。

    责任编辑: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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