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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监管创新

    樊爽文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5-05-29 17:38:23 互联网金融 樊爽文
    樊爽文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2015-05-29 17:38:23

    核心提示互联网金融作为现阶段金融创新的直接产物,对金融监管创新的推动作用和意义需要高度关注。

    随着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对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乃至思维方式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就是这种影响在金融行业的表现,也是现阶段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其金融属性,相应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自然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国内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导致互联网金融倍受瞩目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也将是影响其未来健康发展的关键。互联网金融作为现阶段金融创新的直接产物,对金融监管创新的推动作用和意义需要高度关注。

    一、互联网金融产生的主要原因。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和方法,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产生和发展,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一是金融服务需求旺盛;二是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三是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应用的广泛和深入。三者并存,共同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也正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全球一枝独秀,引人瞩目的原因。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体现出一定程度上供给创造需求的现象,但归根到底,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还是由于市场上存在旺盛的金融服务需求,并且在传统金融服务条件下,这部分需要没有能够得到有效满足。通常,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快速上升态势,如果既有金融服务供给能够满足需要,即使在互联网及相关技术被广泛和深入应用的国家,也难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景独好的局面,当然其中有路径依赖因素起作用。在另外一些国家,虽然有着比较旺盛的金融服务需求,传统金融服务供给也难以满足,但是由于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应用不够广泛和深入,互联网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基础,互联网金融自然也难以得到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应用十分迅速,互联网覆盖面极为广阔,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得到广泛关注。

    二、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导致我国目前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在探究各种原因时,金融监管无疑可以位列其中,并且是主要原因之一。简单地说,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有以下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机构监管,即按照从事各类金融服务的机构来区分监管对象,并施以严格的市场准入;二是分业监管,即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由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往往需要通过集中其他人的资金才能顺利开展,承担资金中介职能,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对其必须实行比其他许多行业更为严格的监管。但是长期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下,形成了金融行业的相对垄断,合格资本的自由进出受到极大制约,市场竞争极不充分,金融服务效率难以得到有效释放和提高。获得金融业务牌照的机构之间尽管也存在竞争,甚至有时候竞争较为激烈,但总体上他们可以享有牌照带来的红利,在有限的竞争环境中,逐渐趋于保守和缺乏创新动力,服务呈现严重的同质化和惰性。另一方面,尽管相关法律制度支撑金融机构破产,但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鲜有发生。金融机构出生不易,死则更难。从分业监管来看,也已经明显不适应金融消费不断增长的需要。最为突出的表现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金融意识的增强,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生活领域,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个性化和综合化。但是在这种需求面前,金融服务提供者囿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实,很难实现产品和服务的横向合作与开发,有效供给明显不足。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由非金融机构,特别是与互联网关系密切的机构和资本所引领,传统的金融机构反而沦为跟随者和围观者。虽然以上所述并不是问题的全部,但由于监管滞后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值得检讨。

    三、未来应淡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金融,是整个金融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就金融监管的目标而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监管并无不同。现阶段,对互联金融监管的探讨,主要基于现行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服务活动上。这种关注是金融业利用新技术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和阶段性产物,也为金融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课题。面对金融创新的新形势和未来发展,如果金融监管不创新,不尽快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需求的新的监管机制,探索形成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互联网金融走不好,也走不远,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将继续被动和无效。更何况互联网金融本身只是一个过渡性概念,随着互联网及相关技术继续广泛和深入应用,除非出现新的技术应用替代,未来的金融服务都离不开互联网,离不开互联相关技术,离不开互联网应用带来的人们在方法、思维和行为等各方面的影响,绝大多数的金融活动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因此,未来金融终将回归金融本身,没有必要给金融加上互联网的前缀而给予特别的关注。金融监管也终将回归统一的对金融业的监管,而不是要刻意区分对互联网金融与非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另一方面,由互联网金融引领的此次金融创新和变革,改变的不仅是具体金融业态,也包括金融监管。如果金融监管不能因应新的变化而主动创新,互联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意义也会大大折扣,金融业终将难以发生根本性变革。

    四、金融监管创新发展的路径。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基本上处于一种自发状态,现行的有关法规制度和金融监管,未能有效规范和覆盖,即使现行的一些应当被遵守的金融活动规则,也在创新的名义下被漠视。任何一种社会活动和行为,如果没有有效规范都将难以持续发挥其好的作用,金融更是如此。但是仅探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起不到根本作用,反而可能对统一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产生制度上、监管上的人为割裂,负面影响会更大。把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放在对金融监管的总体格局中去思考,从改进整体金融监管入手,才会有意义和效果。

    互联网金融是现阶段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和方向,金融监管必须适应这一趋势和方向,并形成良性互动。即使没有互联网金融出现,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也需要创新。现阶段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严格准入标准,健全退出机制,放宽机构审批,强化功能监管。

    (一)严格准入标准。对金融业实施准入管理,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这一点毫无疑问。金融业关系到广大公众财产安全和日常生活,关系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又属于高风险行业,因此各国历来都对其实施较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监管,定有一定的门槛。准入标准应当是严格的、透明的,主要包括机构准入标准,但也应辅之以部分业务或服务标准。应当明确哪些金融业务或服务必须成立特定的机构从事,哪些业务或服务可以由非特定机构从事,但必须遵守相应的、统一的业务规则。

    (二)健全退出机制。准入标准明确后,还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降低因某些机构经营不善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震动,使得可能出现的震动被限定在可控范围和程度内。随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基础条件逐渐成熟,相关工作应当加快推进。

    (三)放宽机构审批。金融机构生和死的问题解决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地放宽机构审批,让所有有意愿,且符合所列准入标准的各类社会资本都能够顺利进入金融业,增加合格的金融市场主体,保持金融业的竞争和高效。也只有放宽机构审批,才有利于将各类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纳入正规体系,避免由于不同性质的机构从事了相同的活动,但却遵循不同的规则或接受不同监管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才能够实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统一、有序和充分竞争,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现有金融机构业务同质化和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等一系列现实问题。通过放宽机构审批,让金融机构努力拓展充分竞争带来的利益,而不是享受特许经营带来的红利。

    (四)强化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不同的是,功能监管强调按照经营业务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近年来,在对金融危机深刻反思过程中,国内外对功能监管已经逐渐形成广泛认同和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表现出来的典型的跨界特征,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功能监管的认识。我国目前以机构监管、分业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模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需要尽快作出调整。强化功能监管,并非简单地放弃机构监管,而是要实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配合,形成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这也是未来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内容和方向。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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